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与冯腊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4: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与冯腊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与冯腊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岳中民三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

  负责人蔡刚,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腊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丽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腊喜、严平、严丽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夏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2012年6月13日提供书面报告,向本院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书面表示放弃上诉,本案应该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 春 龙

  审 判 员  甘 春 汉

  审 判 员  夏   磊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媛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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