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郑某一房二卖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3:4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朱某诉郑某一房二卖案

原告诉称,2006年5月×日,其与被告郑某订立购买深圳市罗湖区广天地名居×单元二手房(下称“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支付首期款及还该房产剩余银行按揭款的方式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原告当日交付了首期房款7万元,随即入住涉案房产,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案情分析

2009年11月,被告郑某通知原告,其已将涉案房产卖给被告钟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日,被告郑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涉案房产的相关费用、室内财物清单,确认收到原告交来各项费用合计7万元,并向原告移交了与开发商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与银行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等原始文件给原告保存,并向原告提供了偿还后续银行按揭款的银行卡及交纳每月水电等费用的银行账户。但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与被告郑某签订过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证据。2009年10月×日,被告郑某与被告钟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售予被告钟某,2009年12月×日,被告钟某取得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随后双方签署《交楼确认书》交付涉案房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的所有权及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及变更权属的登记,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未能提供证明被告钟某取得涉案房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因此被告钟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购买涉案房产,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地产证》,并已实际接收使用涉案房产,被告钟某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与被告郑某签订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证据,且房产一直未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因此,原告要求宣告二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及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合同法》、《二手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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