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但孩子和房子归了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3: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离婚了,但孩子和房子归了我!

原告(女)于2009年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分得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位于人民广场附近的三居室房屋、可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被告(男)同意离婚,但以自己学历高、收入高、收入稳定、被告身体有病为由要求抚养女儿,并且提出:婚后共同财产除人民广场的三居室外,原告婚前购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的贷款,因此要求分得人民广场的房屋、原告归还一半婚前购买房屋所还贷款、分得原告婚前购买房屋的增值部分。

原、被告因为女儿、房产等问题已形成很深的矛盾,互不相让,并且,双方家庭成员也完全参与进来,双方无法进行任何有效沟通。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

一是女儿由谁抚养,二是人民广场房屋归谁所有,三是婚前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被分割。

律师办案经过:

原告在起诉之前找到理德事务所。赵律师接待了原告咨询,了解到原告的为难处境:

女儿目前不到一岁;原告工作很忙,无法亲自照顾女儿,早已将女儿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但原告仍然坚决要求抚养女儿;被告父母是农村的,来到上海想一直跟随原、被告生活,但从他们照顾原告坐月子期间的表现看,他们根本不适合照顾孙女;原告父母也想来上海与原告共同生活,但被告死死抓住原告将小孩子送回老家这一事实,认为原告没能力抚养孩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因为面积大,位置好,原告想等父母带着孩子来沪以后一起居住;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想出售或作其它处理,决不同意被告分得增值部分。

经过原告同意,赵律师二次致电被告,希望双方协议离婚。但被告第一次接到电话,表示出强烈反感律师参与的情绪,第二次接到电话,愤怒地表达了对原告的不满意,提出自己的要求:原告歧视被告农村来的父母;父母来京就是为了三代人生活在一起,如果离婚后得不到孙女,老人没脸回老家生活;手里有原告患肺结核传染病的证据;必须要得到女儿抚养权,以共同生活在婚后共同购买的三居室里;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是由双方共同在偿还贷款,原告必须归还已还贷款的一半,并要求分得房屋增值部分。

因为双方意见差距太大,无法协议离婚。赵律师很快收集准备了文件材料,代理原告起诉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根据具体案情,赵律师要求原告前往正规医院作一次全面体检,并收集提供其它证据材料:原告父母的退休证明、退休工资收入证明、由原告偿还婚前购买房屋贷款的证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赵律师查清被告名下还有一套一居室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

开庭当天,原、被告均带着极大的情绪来到法院。庭审中,无法控制地互相指责。审判法官也无法主持调解工作。在随后的庭审中,赵律师提出如下人代理意见:

一、女儿当时不足一岁,应由原告抚养;

二、原告体验结果表明其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不能抚养孩子的疾病;

三、原告有正当工作,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

四、目前原告没有亲自抚养女儿,但是被告也没有亲自抚养女儿;

五、原告父母有条件、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女儿;

六、被告称自己收入高、收入稳定,法院应支持原告要求其每月给付2000元抚育费的要求;

七、原告作为女方、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分得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

八、被告名下有房屋一套,不存在居住困难的问题;

九、原告婚前购买的三居室,原告与父母的共同财产,其贷款一直由原告及家人出资偿还;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由夫妻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此房屋与被告无关;

十、被告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一半。

第一次开庭后,被告主动给赵律师打来二次电话,诉说自己的困境和对女儿的想念,请求律师促进双方和解。但原告认为双方矛盾太深、差距太大,不肯和解,愿意等着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经过二次开庭审理,最终完全采纳了赵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由原告还贷,还完贷款后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已付购房款及装修款的一半作为补偿;原告婚前购买三居室因为被告没有提交证明证明是夫妻共同出资偿还贷款,不支持被告要求归还已贷款一半及分得房屋增值款的要求;被告帐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一半归原告所有。

二审裁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相当满意,认为合理合法,但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赵律师接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二审诉讼。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驳回了上诉人(一审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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