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医疗事故的赔偿案分析
案情介绍
许师傅在工作中不幸右手环指受伤,经医院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对这后遗症是否构成残疾,劳动部门的鉴定机构、医疗部门的鉴定机构、法医鉴定机构却各有各的说法,搞得许师傅一头雾水,法院对此会怎么判呢?……
工伤后经认定构成残疾
2003年10月的某一天,许师傅在上班时,不小心把右手环指弄伤了。工友们赶紧把许师傅送到医院去治疗。经医师检查确诊为左环指骨骨折并伸肌腱止点断裂,当即予以右环指内固定术和伸肌腱止点重建术。术前医师告诉许师傅术后可能出现右环指感染、伸直功能受限等情况,许师傅对此签字予以确认。两个月后,医师为许师傅取出内固定。术后许师傅果然出现了医师术前告诉的不良后果,出现右环指远指间关节背侧红肿、压痛、关节伸直受限等,对此,医师为许师傅行右环指末节切开引流术。一个月后,许师傅右环指还是伸直不能,再次就诊,医师给予伸直肌腱探查修复术,术中发现碎骨片一枚,医师为许师傅切除了碎骨片并行伸肌腱叠加缝合及克氏针内固定。之后,许师傅因右环指疼痛、伸直困难等到多家大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许师傅逐渐认识到,他手指受伤留下的后遗症很可能是首诊医院的医师不当治疗造成的。因许师傅是在工作中受的伤,许师傅所在的单位为其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许师傅被劳动保障部门定为九级伤残。
案情分析
许师傅认为他的残疾跟医师的治疗不当有关,遂与为其手术的医院交涉,但医院否认许师傅的残疾与治疗过程有关,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为讨个说法,2004年10月许师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九级伤残标准计算)。
医疗事故鉴定未达残疾程度
许师傅把医院诉至法院后,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原告自身骨折并非被告行为造成,被告正常治疗,现在原告的后遗症是医疗过程中无法防范的并非被告有什么过错。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申请法院委托某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的结果出乎原、被告的意外。某区医学会经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过错,如手术方法、术后固定不良及未及时复片。虽然造成患者右环指末节畸形及活动受限,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不上最低四级医疗事故的伤残标准。鉴定结论为原、被告之间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建议原告行右环指末节关节功能位融合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因此,虽然认定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最终的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医院认可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原告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示强烈的不满。原告认为,医学会认定被告医疗行为有过错,但结论却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显然前后矛盾。医疗事故是一个事件,有过错就肯定是医疗事故,况且原告的受伤手指功能明显存在障碍,应该构成残疾。因此,原告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最终给出说法
为搞清楚原告的受伤的手指是否构成残疾,法院遂委托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了检验。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右环指端呈内弯,不能伸直,末节关节僵直,掌指关节屈曲略受限,握拳困难。鉴定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右环指伸肌腱止点断裂、右环指末节骨折脱位,现右环指畸形、活动功能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有关规定,尚未构成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尚未构成伤残等级。
对这样的鉴定结论,原告显然不能接受。原告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医疗不当受到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法医鉴定部门适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套用在原告身上是不合适的。该鉴定结论与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残疾鉴定结论不一致,原告确实存在残疾,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更符合客观实际,原告认为法院的判决应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被告对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持异议。对原告认为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残疾鉴定结论判决的说法,被告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残疾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评定标准与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评定标准是有差异的,本案不是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残疾鉴定不应适用。
原、被告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意见均相左,法院最后会怎么认定呢?
虽属工伤,医院有过错仍判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伤到被告处就诊,双方之间即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为原告提供正确有效的医疗服务。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然认为本起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明确了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如手术方法、术后固定不良及未及时复片等多处过错,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详实、结论依据明晰,应予认定。
关于原告认为医疗行为有过错就肯定是医疗事故的主张,法院认为,相关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明文规定,医方存在过错仅是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之一,故原告以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即主张构成医疗事故,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因医疗服务行为引起的纠纷,患者方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以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为前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影响患者方主张赔偿,而前述的医疗事故鉴定对被告的过错认定明确,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残疾等级认定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结论证明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但工伤的残疾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领导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之上的,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与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和交通事故的定残标准有明显的不同。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而非劳动争议,原告的伤情,无论依据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还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定残标准,均不构成伤残,该二份鉴定结论之间彼此印证,彼此起到加强证明的效力。而且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的进行是依据原告本人的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程序适当,该鉴定结论与医学会关于原告伤情的鉴定结论相一致,故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残疾鉴定结论进行判决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按其工伤九级残伤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本案的原告是基于被告的医疗行为的过错而主张被告赔偿,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工伤的残疾等级(九级残伤)进行赔偿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原告不构成残疾,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中,对原告的受害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告因工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医疗过错后,原告与医方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中一半是要扣除医疗保障那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而言,“好事不能两头占”,即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本案的原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并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劳动保障部门理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受伤后因遭遇医疗不当,原告可以向医院主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工伤的赔偿包括从劳动者受伤开始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已经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理赔或者单位的赔偿,原告再向医院主张的赔偿,实际上其主张的赔偿已经包含在工伤赔偿之中。如果原告得到工伤赔偿,又获得医院的赔偿,那么原告就是“好事两头占”了,即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人身损害的原因既有医疗事故的因素又有其他事故原因的赔偿案件,探讨在这类事故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的法律特征是:1、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宅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原则。2、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原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原则。3、损益相抵原则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以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4、损益相抵原则由法官以职权行使。确认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是损害赔偿旨在填补损害,故赔偿应与损害大小相一致,不可少亦不可多,基于此原则,损害赔偿的结果,受害人不得较无损害事故发生时更为优越,因此,凡一损害原因受原因受损害并受利益者,则所谓损害,仅仅存在于损害与利益二者间之差额。上述理论不仅符合民法公平、正义原则,而且完整体现了侵权行为法补偿功能的基本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医疗事故的赔偿案分析》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