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1:0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

被告:××有限公司,……。

原告刘×诉称:×年×月×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出合同申请,经甲方确认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在×省×市×县区域内开展“××”产品的经营活动,属于县级代理商级别。签订合同后,甲方要求乙方交纳合同履约金后,再履行合同义务,通过银行汇款将合同履约金×万元给了被告,但被告拒绝出具发票。随后,原告发现该协议书的标的物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被告要提供什么产品给原告,原告找被告协商后达不成一致。该协议书无法履行。故原告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万×千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刘×(乙方)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3、乙方向甲方提出合同申请,经甲方确认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省×市×县区域内开展“××”产品的经营活动,属于县级代理商级别。4、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金×万×千元(¥×万×千元),甲方首次给乙方铺货以市场价值铺货×万×千元,此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此款不退,按合同约定在后续进货中返还”。协议签订当天,原告通过ATM机转账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合同履约金×万×千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以合同约定标的物不明确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合同书》、转账凭条、银行账户明细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合同履约金×万元。考虑到被告方尚未履行合同,且无法查明《合同书》中约定的“××”究竟是何产品,原告又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以解除为宜。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合同履约金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履约金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与被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合同履约金×万×千元。

三、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百×十元,由被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