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成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9: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调解成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7年6月3日,嵇某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黄某将其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6号13室租给嵇某商用或住用,租期从2007年6月16日至2008年6月16日,嵇某按协议交付水、电费押金贰仟贰佰元正(¥2200),并将租金支付至2007年12月16日。2007年11月11日经嵇某与黄某友好协商,就该房屋正式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黄某确保房屋产权无任何纠纷,确保所有共有人同意转让该房屋,如果因上述原因而导致该房屋无法转让,则视为黄某违约,违约金三万元”,签订协议当天嵇某给付黄某定金贰万元整(¥20000)。

2007年11月30日黄某以其妻子不同意转让该房屋为由,不愿意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并承认自己违约,愿意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30000元给嵇某,并且要求购房定金20000元抵作以后房屋租金。

2008年1月5日,黄某以嵇某不交租金为由,向南宁人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嵇某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07年12月16日以后的租金已以购房定金20000元抵销,并不存在违约。

2、嵇某提出反诉,请求黄某退还水电费押金贰仟贰佰元正(¥2200),退还购房定金贰万元整(¥20000)。

判决结果

2008年4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将水电费押金贰仟贰佰元正(¥2200)退还嵇某,黄某放弃要求嵇某支付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4月20日的租金。嵇某放弃要求黄某返还购房定金贰万元整(¥20000)。

相关法规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无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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