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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女出租屋内煤气中毒死亡,谁为“花之殇”担责?
导读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燃气热水器安装不规范或使用燃气热水器时紧闭门窗、通风不良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在出租房内因一氧化碳中毒而亡的两名花季少女的家属,拿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全部赔偿款。这两起侵权上诉案由重庆五中院公开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充分遵循“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判决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应燃气供气单位赔偿两位死者家属合计近70万元。履行完毕赔偿款项后,该燃气供气企业还进行了全市范围内的拉网式排查,强化入户检查操作规范,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
两少女出租房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曾某、邱某、王某和戴某四人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其中邱某、王某18岁,曾某、戴某17岁。2021年3月,四人以考试为由,征得学校同意从正在实习的单位离开后自行联系一空调厂实习,因空调厂住宿安排不能住一起,四人决定在外租房居住。
租住的房屋系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改造的跃层,楼下为客厅和厨房,楼上为一大一小两个卧室及卫生间,整套房内唯一的热水器安装在二楼西侧通道内,即小卧室窗外。
房屋租赁协议由曾某、邱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该套房屋业主王某甲签订。协议签订当天,曾某、邱某与中介公司员工及王某甲一同查看了房屋,但未检查燃气热水器的状况。曾某、邱某也将在外租房一事告诉了家长,但未告知学校老师。
租房后,曾某、邱某住大卧室,王某、戴某住小卧室。入住后的一天早上起床后,王某、戴某因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进了医院治疗,戴某母亲曾前来照顾。几名女孩意识到可能是因为小卧室关门后不通风,后有人开热水器洗澡,燃气废气从窗户进入小卧室造成一氧化碳中毒。遂让住小卧室的王某、戴某二人晚上睡觉时不关门,却未对燃气废气可导致中毒的隐患足够重视,也没有把热水器安装在居住区的情况告知家长。
2021年4月22日晚,因邱某带了朋友回来,有外人在感觉不方便的王某、戴某二人洗漱后,便将小卧室房门关闭后休息。曾某随后洗澡并在大卧室休息,邱某洗澡后则与朋友在客厅休息。
23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事故发生时,燃气热水器排气管未伸出墙体外,且已经与热水器脱落,热水器排气口上方天花板上、墙体上的白色涂料已经大面积起层、脱落。
亲属起诉四方主体赔偿
事故发生后,两位受害者的父母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没有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燃气公司未尽到对天然气日常检查检修的义务,房屋中介公司未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相应调查,物业公司在该房屋装修时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上述一系列的过错导致了二被害人死亡悲剧的发生,要求上述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每人80余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戴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60%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王某甲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受案后,重庆五中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并于庭前来到涉案房屋,现场勘查了房屋内部结构、热水器现状、燃气供气企业检查记录等相关具体情况。
二审庭审过程中,各方被上诉人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提出了各自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认为,涉案房屋系其购买的二手房,违规装修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系前房主行为;燃气公司违规验收并通气,也应承担责任;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时,燃气热水器顶部排气管不存在断开或未伸出至墙体外的情形。因此,前房主、燃气公司及承租人本身在该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燃气公司认为,涉案房屋于2019年更换过热水器,2020年进行过维修,后面发生的问题已与验收通气无关联性;燃气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2年一次的入户检查,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只负责公共区域的安全和秩序,对户内的侵权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受害人父母因饱受丧女之痛,希望早日解决纷争,故未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出租人应当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应当减轻其40%的责任。
明晰因果重新划分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严格依法审慎审理后认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系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排入关门不通风的小卧室所致,房屋所有权人、燃气公司、承租人等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其责任。
其中,涉案房屋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重大原因之一。涉案房屋热水器安装在居住区域,虽然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和房屋违规改建系前房主的过错,但房屋买卖后,应当由新的所有权人即王某甲继受房屋瑕疵侵权责任。作为出租人,王某甲应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但其没有排查出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基本的安全防护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违规开通天然气的过错则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开启了危险源。天然气的安装使用,不仅关系到个体生命安全,同时关系公共安全,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履行职责。重庆五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涉案燃气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开通燃气,并于2017年7月16日、2019年3月26日对该房屋进行了安全检查,分别提出“暗厨房,拆除门窗做敞开式厨房,定期校验”的问题描述和整改措施要求,但其后一直未整改,燃气公司也未督促整改并采取停气等其他措施,且两次检查均未提及燃气热水器存在的问题。2021年2月24日,燃气公司再次检查时,因屋内无人未能入户,便在门口处张贴了“到访不遇卡”,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法院认为,开通燃气时,燃气具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也明显违背一般生活常识,燃气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履行职责,存在违规开通的过错;燃气公司在日常的例行巡查检查时,没有发现涉案房屋内燃气具违规安装在居室及排气管没有伸出墙体外的严重问题,在发现其他用气安全问题后,也未督促整改,存在疏忽大意和处置不力的过失。因此,涉案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此外,王某、戴某等四人缺乏生活常识和安全意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居住区域热水器排气管明显没有伸出墙体外,应该容易发现,且在事发前二人就出现过一氧化碳中毒的症状,但事发当晚仍然闭门休息,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常二审法院仅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处理,没有上诉的,二审不予处理。本案中,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增减,其获赔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受害人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当事人没有对损失的金额和计算方式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按照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的损失金额和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判决王某甲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赔偿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王某父母86565元,赔偿戴某父母87565元。
■裁判解析
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益
厘清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判定涉案各方主体的过失和民事责任,既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教育和引导民事主体依法依规、谨慎从事民事活动,充分尊重他人权利,从而促进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不受过失行为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意外事故,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涉及的是过失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是核心争议点,涉案各方主体是否有过失,应当根据其具体的行为进行界定,在判定各方的责任时,还应当具备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要件。
本案中,出租房屋装修和燃气具安装均违规,形成了危险的居住环境;燃气供气单位违规开通燃气且未尽到检查处置的职责,直接促成危险开启;租住人未能正确应对危险隐患,并且危险使用房屋内设备导致事故的最后发生,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其责任。
对其他民事主体的责任,重庆五中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应协助检查出租房间的安全性及适租性,物业公司应对违规改建形成危险居住条件履行制止报告职责,学校对于学生应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实习单位接纳在校生和未成年人实习工作,应当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家长在知晓孩子实习期间在外租住房屋时应当进行教育和安全提示,以上其他主体具有间接的过失,但由于其过错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但可能在不同的案情中承担责任。此外,租房合同虽然是由曾某、邱某签订,但王某、戴某作为共同租住人或同住人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专家点评
发挥个案的价值引领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林刚
人民法院二审主要审查的是上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原则,二审一般不能主动对案件进行审查。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其没有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不能干预。
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根据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对燃气具有管护责任的单位的过错来分担责任,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尊重客观事实的。本案的意义在于强化了涉案各方主体的社会责任,从而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人民法院不仅应在个案当中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及示范功能,从正面引导社会主体增强法治理念、发挥社会价值、履行主体责任。通过一个案件将各方主体责任点出来、说到位,对于相关人员和单位更好地改进工作将起到督促和警示作用。
如本案中,房屋出租人要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房屋承租人承担燃气日常使用的安全责任,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检查发现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检查合格后开通燃气,并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委、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企业、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学校等均是安全教育的主体,应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养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危险识别与处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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