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无资质医美 消费者可否要求三倍赔偿?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6:2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医疗美容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一方面,医美帮助人们实现了变美的心愿,而另一方面,医美行业中也发生了一些法律纠纷。

遭遇无资质医美 消费者可否要求三倍赔偿?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女子在一家美容护肤中心消费170万元,却发现这家美容护肤中心没有医美资质,遂起诉要求对项目费用退一赔三。法官经审理认定,该中心已构成消费欺诈,当庭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决该中心赔偿女子损失66万余元并增加赔偿200万余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女子“养生”后身体不适 美容院无医疗资质

  2015年10月起,小琴开始在靓靓专业美容护肤中心(以下简称靓靓美容)接受服务,定制购买了多种美容套餐,期待自己可以发生美丽蜕变。

  2017年,靓靓美容的工作人员告诉小琴,该中心推出了“钻肝”“小肠养护”“盆腔净化”等养生项目,具有排毒养颜之功效,搭配“色素管理”进行除皱、祛斑、改善色素沉着,能达到内外兼修的显著效果。小琴听后很心动,于是付款追加了该系列项目。

  然而还未见美容效果,小琴却渐感不适。靓靓美容的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治疗过程中身体的正常反应,小琴将信将疑,继续做了几次项目,结果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小琴感到很不对劲,于2020年3月向区卫健委投诉举报。经立案调查,区卫健委发现靓靓美容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在为小琴提供“肝肠排毒”“色素管理”等服务过程中运用了灌肠、射频的医学技术方法,提供服务的人员均为非卫生技术人员,遂对靓靓美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1月,靓靓美容又因在店内以及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使用医疗用语受到区市监局处罚,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对于两次行政处罚决定,靓靓美容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小琴认为,靓靓美容已构成欺诈,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靓靓美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产品费用共计148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即444万余元,靓靓美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安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美容院:服务项目系免费 无欺诈故意

  案件一审审理中,靓靓美容承认在“钻肝”“小肠养护”“盆腔净化”等项目中使用了灌肠手段,在“色素管理”项目上运用了射频手段,但辩称其提供的灌肠、射频服务均为免费赠送,收取的费用仅仅为食品或化妆品的价格。

  审理中,小琴剔除部分合规美容项目,调整了主张受欺诈消费项目及金额,将诉请变更为靓靓美容退还服务费113万余元,并按照三倍标准赔偿34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靓靓美容作为从事美容服务的机构,小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其权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区卫健委及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靓靓美容无资质进行医美服务,应予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靓靓美容的项目中含有的产品及服务,系捆绑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和定价,根据行政机关查实的违法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一审法院确认小琴因受欺诈造成的损失即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为66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决靓靓美容退还小琴66万余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三倍赔偿即200万余元。同时判决安女士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靓靓美容及安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靓靓美容及安女士认为,小琴已经在该店消费4年有余,应明知靓靓美容仅仅是美容机构,并无医疗资质,靓靓美容从未对此隐瞒,因此靓靓美容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小琴全部诉请。

  二审:具有欺诈故意 应退一赔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首先,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查明的事实,靓靓美容系专门从事美容服务的机构,自2015年10月始,小琴就在靓靓美容接受各项美容服务,购买了多种由靓靓美容为其推荐的美容套餐,并实际由靓靓美容为其进行美容服务,本案系争的灌肠及射频服务亦在上列服务范围之内。医疗美容服务虽然需要运用一定的专业医疗技术、具备相关的医疗资质,但究其实质,仍是消费者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改善自身容貌所进行的生活消费,而非为了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而靓靓美容所属的类似美容机构正是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求而兴起的服务行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机构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及法律责任,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能给予医疗美容消费者更周全的保护。

  其次,靓靓美容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欺诈行为。法官认为,医疗美容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尤其对于灌肠及射频医疗手段,作为专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理应知晓其应具备相关资质才可以开展上述服务,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但靓靓美容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小琴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而作为普通消费者,不能苛求其对于医疗美容服务具有清晰的专业知识,对于专业医美技术,靓靓医美与小琴之间显然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故靓靓医美以小琴明知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不予采信。同时,法官认为,根据区市监局对靓靓美容的处罚决定,靓靓美容在其店面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均使用了医疗用语,表示其美容服务具备疾病治疗功能,该处罚决定可以佐证靓靓美容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以相关医美诊疗服务项目作为其亮点吸引顾客。

  因此,法官认为,小琴有权要求靓靓美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赔偿范围及数额,于法有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