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应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5:0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买方应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

原告杭州斯通塑料包装厂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塑料袋共计货款21855元,后被告支付了1978元,余款19877元,经原告数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之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87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8年6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杭州斯通塑料包装厂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增值税发票二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2、电话录音光盘、笔录、通话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及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3、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情况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被告桐庐俊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被告桐庐俊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杭州斯通塑料包装厂货款1987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支付,由于被告未及时付款,应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桐庐俊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斯通塑料包装厂货款1987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8年6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64.5元,由原告杭州斯通塑料包装厂负担46元,由被告桐庐俊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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