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3:5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关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B公司按约向A公司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公司却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A公司行使债权、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

案情分析

说明:“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也就是说,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同时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

判决结果

《物权法》实施前后的不同法律结果:

1、在《物权法》生效实施以前: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B公司在对A公司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在《物权法》生效实施以后: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B公司应当在对A公司诉讼时效内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如果B公司超过对A公司诉讼时效后,B公司对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则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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