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济建设集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三友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7:3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安徽同济建设集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三友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安徽同济建设集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三友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合民一终字第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成。

  委托代理人:隗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三友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因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1)瑶民一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徽三友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负担。

  同济公司与三友公司于2011年1月8日签订一份《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同济公司将其承建的淮南市金地滟澜山一期共13幢楼(2、3、4、5、26、29、112、113、115、32、33、101、102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三友公司施工,单包人工费及材料费(不含施工配套、管理费及部分税金);保温系统涂料面41元/平方米、面砖面48元/平方米;双方对交付款方式、工程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三友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完成了2、3、4、5、26、29、112、113、115、32、33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后双方因工程质量及管理问题产生纠纷,2011年4月1日同济公司出函给三友公司,要求停止覆约合司内的一切事务。同济公司另将101、102号的楼的外墙保温工程交由外单位施工。三友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2、同济公司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430791.4元,利息从解除合同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同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8331元(101、102号楼的材料费);4、同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三友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为430791.4元,同济公司认可的数额为380941.4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安徽三友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工程款380941.4元,并承担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草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安徽三友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济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前支付三友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8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次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至此全部处理完结,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如同济公司逾期不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涉款项,则需额外赔偿三友公司损失5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285元,由三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0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同济公司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2年6月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思

  审 判 员 陆建群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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