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6: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徐民终字第0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

  委托代理人杨忠豫。

  委托代理人魏春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华宁。

  委托代理人叶文。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1)铜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忠豫、魏春富,被上诉人江华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向江华宁一次性支付238000元涉案工程款。

  二、若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3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给付江华宁违约金。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江华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88元,减半收取3094元,由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   尹 杰

  代理审判员   陈 颖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 诚

以上就是关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