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吗? 广西检察机关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监督决定
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吗?
广西检察机关从天理国法人情出发,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监督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卷。 罗永良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审查该案。 吴金洋摄
◇丈夫在出差返回途中突发疾病,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抢救十多天仍未见好转……
◇丈夫的去世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该如何应用到个案中?
◇让我们透过广西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寻找答案。
出差在外的丈夫在办完差事返程途中,突发疾病,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经过十多天的救治仍未见好转。妻子忍痛签下放弃治疗同意书后,丈夫在医生撤走呼吸机5分钟后便离开了这个世界。妻子认为丈夫的遭遇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收到的却是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历经行政复议,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只有一审法院认为丈夫的去世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于是妻子向检察机关求助。
突发重症 不幸离世
这起案件要从5年前说起。
2016年9月29日18时左右,出差在外的广西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干部梁某看了看时间,觉得还不算太晚,可以赶回200多公里外的家和单位。原来,他被单位安排到某市参会,会议结束后,他和同事都想赶回家,一来家人都盼望他们早点回去,二来单位也还有很多事要做,即使到家晚了些,但不耽误第二天的工作。于是,梁某和另外两位参会同事决定启程往回赶。
当天21时左右,车辆行驶至田林县潞城路段时,梁某突然晕倒并丧失意识,被立即送到潞城卫生院进行抢救。22时,梁某被转到田林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但情况依然危险。次日中午,梁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依旧深度昏迷,呼吸浅弱,要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经检查发现,其脑干出血并脑室积血,侧脑室扩张,脑肿胀;肺部炎症;肝脏多发囊肿……住院后,梁某一直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每天上万元的抢救费让亲人们“吃不消”了,妻子颜某已经把能借的亲朋好友都借了个遍,欠下大量债务,长期这样下去,也不知道梁某是否能醒,什么时候醒,亲人们内心极其纠结。医生也认为梁某苏醒的几率极其渺茫。对此,亲朋好友们劝颜某理性、科学地面对病情,放弃生命最后阶段的无谓抢救。经过内心激烈斗争,颜某艰难地作出决定,在放弃治疗同意书上签字,随后医院撤走呼吸机。约5分钟后,医院宣布梁某死亡。
梁某走了,留下了妻子、两个年幼的小孩和年迈的老母亲。
工伤认定 一波三折
颜某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仍处于悲痛之中,看着年迈的老人和两个小孩,没了家里的顶梁柱,她不知道如何继续维持这个家庭。但她深知活着的人需继续生活下去,于是收拾好心情,开始了当爹又当妈、当儿子又当媳妇的生活。突然有一天,颜某听说梁某是因为公务而死亡的,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就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颜某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其丈夫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2016年11月10日,颜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让颜某意外的是,该局认为梁某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颜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但得到的答复是维持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丈夫明明是在开会返程途中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时已失去自主呼吸,怎么就不构成工伤呢?经过认真思考,颜某决定向法院起诉。2017年4月8日,颜某将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梁某因公外出返回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无争议,存在争议的是48小时以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梁某因公外出返回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在48小时之后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对此,某县法院认为,对于死亡的概念,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死亡标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梁某于2016年9月29日22时被送到田林县人民医院时呼吸已为0,并诊断为脑干出血。从2016年9月29日突发疾病送到医院至10月9日死亡,由于一直缺乏自主呼吸,均靠呼吸机辅助呼吸来维持呼吸和心跳,是一种机械性的被动呼吸和心跳,是靠外力来延长生命体征。如果简单地以梁某经抢救在48小时之后死亡为由不认定其为工伤,有违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及公平原则,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更能体现保险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梁某的死亡应视同为工伤,遂判决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梁某的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某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梁某的死亡时间距离其住院抢救的时间已超过视同认定工伤的48小时的期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视同工伤。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颜某的诉讼请求。
颜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驳回颜某的再审申请。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是颜某万万没有想到的。一审法院明明判决胜诉了,但后来怎么就败诉了?颜某想到自古以来“民告官”的艰难,内心开始动摇并陷入绝望。
审查调查 厘清讼点
“检察院可能会帮到你。”经过多方打听,颜某了解到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心中重燃希望。于是她立即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判决不当。
某市检察院受理颜某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查询,发现类似情况在全国有各种不同的判决,有判决支持工伤认定的,也有不支持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这起案件该如何办理?为增强案件办理的内心确信,更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主动走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某县法院,详细了解作出行政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与颜某进行深入交谈,了解其真实诉求和家庭困难情况;向某市人民医院仔细了解救治梁某的过程。
经过认真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二审法院判决错误,应当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遂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案件讨论会上,有的检察官提出异议,认为梁某确实是在经抢救48小时后才被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对上述法律规定不应擅自扩大解释。经过激烈讨论,最终参会的大多数检察官认为:一是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于抢救超过48小时而死亡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和立法精神来运用。具体到本案,从梁某被送进医院救治至被医院认定死亡期间,一直靠机器维持生命体征,从未恢复意识,梁某家属及医院对其超过48小时的抢救,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亲情关系和医生“救死扶伤,绝不轻言放弃”的职业道德,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二审判决认定对梁某的持续抢救超过48小时而不属于工伤是错误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二是在同一个时期,某市中级法院对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脑溢血住院但抢救超过48小时的职工死亡认定为工伤,而对案情相似的本案却作出相反的判决,属于同案不同判行为。最终,该院决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监督 彰显温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阅原审案卷和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走访当事人和相关医疗机构,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以及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是否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是否有统一认识。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梁某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已经停止呼吸,后续经医院多方治疗仍无法自主呼吸,病情也未有好转的迹象。梁某的抢救时间虽已超过48小时,但停止呼吸机支持后5分钟即被宣告死亡,可以推断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医院的持续救治只是延缓心肺死亡时间。无论是梁某家属的亲情所系,还是从医院救死扶伤的职责所在,都不会选择在48小时内放弃救治。从彰显立法对劳动者的充分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本案中梁某即使经过抢救治疗也无法自主呼吸的实际情况出发,梁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符合抗诉条件。
随后,承办检察官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进一步听取意见,参加讨论的检察官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的审查意见,并认为该案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显然有失公平,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形成共识的情形下,本案不应机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应当从天理、国法、人情出发,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监督决定。
2019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判决作出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也已支付到位。
“真诚感谢检察官为我不断奔波,你们辛苦了!”电话里,颜某对办案检察官说。
“在工伤保险案件中,劳动者在举证、申请、诉讼等环节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广西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师陈宇航认为,“检察机关通过详细调查案情,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梁某视同工伤,并启动抗诉程序,使案件的错误裁判得以撤销,维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切实践行了检察机关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检验标准,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记者获悉,近日,因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被最高检列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