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0:4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2003年11月1日晚9时许,被害人侍某及其朋友黄某、王某三人酒后同骑一辆摩托车撞进被告人陈某家中,找人时与陈某亲属和来探望陈某的黄某新等人发生争吵和揪打,黄某新等人提出家中有重病人(当时陈某刚做完癌症手术)要求被害人侍某等三人出去,黄某儒掏出水果刀威胁黄某新。陈某见状,担心黄某新吃亏,遂操起杀猪刀捅了正与黄某新纠缠的侍某后腰一刀,侍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情分析

在评议该案时一致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刺伤侍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有分歧,多数认为属防卫过当。其理由:

首先,被害人一行三人夜晚酒后到被告人家,并与被告人家人及黄某新纠打,且同伙的黄某持刀,并扬言威胁要卸黄某新膀子。在被告人家人要求侍某三人出去,其拒不离开,故其行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又在伤害黄某新。其次,被告人用刀刺伤侍广林时,侍某等人正与黄某新纠缠。第三,被告人是为保护黄某新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实施防卫的,陈无伤害侍的故意。最后,被告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应属防卫过当,

少数意见:不属防卫过当,其理由:第一,侍某等三人酒后到被告人家找人,因出言不逊发生纠缠。与黄某新纠打应理解为互殴行为,且被告方没有人受到伤害。第二,侍某等人经被告人方要求外出而不离开,其行为属非法侵入住宅,但不应采用刀刺伤人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第三,侍某等与黄某新纠缠,又未与被告人纠打。

判决结果

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相关法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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