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挂输液瓶摔成十级伤残 医院被判赔5万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8:3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患者自挂输液瓶摔成十级伤残 医院被判赔5万元

因为口腔溃疡去医院输液,医院却让患者自己挂输液瓶,不料患者摔倒,被鉴定为十级伤残,68岁的王老太决定向村卫生院讨个说法。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令村卫生室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五万元。

案情分析

输液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

今年6月20日,受口腔溃疡困扰的王老太决定去医院输液。孰料,到了村卫生室,护士在给王老太插上输液针后,未给她挂输液袋,而是让她自己提着输液袋到室外输液。由于输液架太高,王老太只能站在凳子上挂输液袋,挂好后脚下不慎一晃摔倒在地。经医院治疗和诊断,王老太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王老太外伤致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输液挂瓶不是医院义务?

王老太认为,医院应该为她在输液过程中挂输液袋,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想到自己患口腔溃疡这一小毛病输液而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十级伤残,心里越想越过于不去。于是,她在家人的陪同下,将村卫生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3850元。

案件受理后,村卫生室提交了答辩状:卫生室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挂输液袋并非卫生室的义务,王老太的受伤是她自己造成的,与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关系,故应由王老太自己承担损失,要求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即使村卫生室承担损失,王老太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偏高,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法院认定,挂输液瓶是医疗合同的附随义务

针对原、被告的争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老太在村卫生院输液而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挂输液袋作为提供输液医疗服务的附随义务,应由村卫生室完成,村卫生室的护士在给王老太插上输液针后,应为其将输液袋挂到输液架上,但村卫生室的护士未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赔偿王老太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村卫生室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153.2元。目前,王老太和村卫生室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合同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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