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刘燕德在患精神病期间实施贪污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燕德,男,36岁,福建省德化县上涌乡刘坑村人。原任德化县葛坑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兼会计员,后任德化县雷峰供销社营业员,系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刘燕德在担任德化县葛坑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兼会计员期间,于1993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乘年终部分商品可以变价之机,不经集体讨论及主要领导批准,先后指使该社的百货、五交、纱布、综合4个门市部承包人苏牧文、詹少虹、陈瑞忠、陈朝桂、林贤炯,编造商品削价单,由被告人刘燕德直接批准并自行在会计帐上冲减4个门市部的商品库存额,而后向承包人提取差额款,从中侵吞公款9100元。刘燕德把非法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购买电视机以及支付医疗费等。1994年6月8日,刘主动向德化县供销社领导投案自首,交代了上述事实和过程,退出了全部赃款。经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认定刘燕德患有躁郁症,其发病始于1993年6月,作案处在发病期,辨认能力差,控制能力减弱,故应负部分责任能力。案发前主动自首,是其精神恢复正常的具体表现。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因实施贪污行为,被确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审理中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造成危害结果的,是否一概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的被告人患有躁狂抑郁症的精神病,根据精神病院的鉴定分析,其发病始于1993年6月,“整个作案过程处于躁郁症发病期间,是在躁狂状态下进行的。”可见被告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精神不正常,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据医学和心理学这两个标准加以分析判断。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经医学鉴定其是否处于精神病状态;从心理学观察分析,这种病症对其辩认、控制能力是否有影响和影响程度。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达到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而造成的危害,才不负刑事责任。对那些虽然患有精神病,但其症状较轻,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只有减弱而没有丧失,就不应否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综观本案被告人实施行为的整个过程,其辨认、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精神病院的司法鉴定认定他应负部分责任能力(即限制责任能力)是准确的,德化县人民法院据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对的。
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辨认、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的,是否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问题对此,同样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从刑法规定的条文来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对象只有3种: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对因精神疾病导致辩认能力、控制能力减弱者,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故不宜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另一种看法认为,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到年龄、精神、健康、智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减弱或者丧失。刑法理论对丧失辩认、控制能力者,称为无责任能力人;对辩认、控制能力减弱者,称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本案被告人患的是由于大脑功能失调引起的情感性躁郁症精神病,其精神障碍使其对行为性质、后果的认识确有降低,自我控制能力相对减弱,应视为限制责任能力人。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对精神疾病患者的限制责任能力未作规定,但限制责任能力的概念已为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所公认,并在鉴定实践中普遍使用。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结论,对某些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定为限制责任能力,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比较普遍的。就本案而言,法院根据精神病院的司法鉴定,认定被告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应负部分刑事责任,作为酌定情节从轻判处,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三、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量刑时应当如何适用刑法科刑的问题刑法对限制责任能力的3种对象的量刑,具体规定为二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前者规定为“应当”,后者规定为“可以”。本案是按照“可以从轻”进行量刑的。我认为这样量刑是符合量刑原则的。因为前者是以年龄标准作为界限,法定为“应当”。后者则依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酌定为“可以”。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造成危害的后果也不一样。因此,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量刑,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判决结果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燕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审批商品变价冲减库存的方法,侵吞公款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在患有躁郁症精神病期间,其辨认能力差,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限制责任能力,应负部分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精神恢复正常时能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在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5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燕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刘燕德在患精神病期间实施贪污案》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