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郭守军伤害致人昏迷后又劫取钱财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郭守军,男,24岁,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原系该市连云区开发区金帝制衣有限公司保安员。1995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守军因被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金帝制衣有限公司招聘为保安员,于1995年4月24日前去报到。午饭后与同日前来报到的赵广秋因玩扑克牌而发生口角,郭即拿起茶杯击赵头部,郭手亦被茶杯碎片划破。当郭守军在张某、陈某的陪同下去医院包扎途中又见到赵广秋时,郭便冲进饭店拿出一把菜刀追砍赵。郭将赵砍倒致其当场休克后,还一边踢一边说:“你再狂啊,钱我要掏下来!”即从赵的夹克衫内口袋中将1950元现金掏走。郭砍赵和掏钱的行为,均被距郭15?20米的张某、陈某所见,但对掏钱的数额不详。案发时,该款已被郭挥霍。被害人赵广秋头面部及右小腿皮肤浅表擦伤,躯干、右上肢及左下肢软组织多处裂创,创口累计总长为33.1cm,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郭守军退赔了赵现金1950元并主动赔偿赵经济损失2000元。
案情分析
对本案被告人郭守军的行为应定何罪,在讨论中有五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守军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告人郭守军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又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在此同时,被告人乘被害人赵广秋昏迷不能察觉之时,将被害人的现金1950元盗走,又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守军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将被害人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把被害人的钱掏走,其动机是为了用作包扎伤口的费用,故这一掏钱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守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应实行并罚。郭守军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又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和结果;同时在被害人休克之际,公然将其1950元现金掠走,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对郭守军的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并罚。因为郭守军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持刀砍伤他人,具备了伤害罪的全部要件,首先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将钱掏走的行为是在他实施暴力之后、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下乘机实施的,故这后一种行为应定抢劫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郭守军的行为应按抢劫罪一罪处罚。理由是:(1)郭守军对被害人既实施了伤害行为又实施了掠财行为,如果孤立地看,这两种行为似乎构成了两种犯罪。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郭的掠财行为是在他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之中发生的,两种行为密不可分。正如被告人所供认的那样:他“一边踢,一边说:你再狂啊,钱我要掏下来!”可见其掠财行为与其伤害行为是接连实施的,应当作为犯罪的整体过程来看待,不宜分割。郭守军采取暴力手段致人受伤昏迷后掠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2)正因为郭守军的伤害行为与掠财行为密不可分,两者结合起来构成抢劫罪,因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否则难以自圆其说。例如,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夺取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的被害人分明是由于被告人的加害而处于休克状态的,“秘密窃取”和“趁人不备”均无从谈起。再者,既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伤害行为就被抢劫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能将同一暴力行为同时作为两个罪名的共同构成要件,因此那种认为郭守军的行为既构成伤害罪又构成抢劫罪的观点也是不足取的。(3)前述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伤害罪,他掠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只作为量刑的情节来考虑。这种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被告人因琐事拿茶杯打人,划破了自己的手,继而用刀砍伤被害人,还要掏被害人的钱来治疗,如果只定伤害罪,不定抢劫罪,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势必轻纵罪犯。
判决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郭守军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守军持刀将他人砍倒丧失反抗能力后公然掠取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掏走被害人现金并非秘密窃取而具有公然性,且这一行为是在其将被害人砍倒、使之丧失反抗能力的特定前提下实施的,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暴力行为是其实施抢劫犯罪的条件,故对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守军犯伤害罪、盗窃罪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退赔所抢现金1950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9月13日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守军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被告人郭守军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郭守军伤害致人昏迷后又劫取钱财案》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工伤事故分为哪五种,我国的工伤事
- 警惕假律师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