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王建国以公司名义“炒地皮”受贿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建国,男,35岁,湖南省永州市人,原系湖南省零陵地区粮油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中外合资湖南永大粮贸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12月21日被逮捕。
1993年3月上旬的一天,由被告人王建国兼任董事长的中外合资湖南永大粮贸有限公司的业务部部长赵某,与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建工建材集团公司经理贺国成(另案处理)谈及“炒地皮”之事。贺讲有70亩土地出卖,并许诺“买这块地皮,可以给点好处费”。赵某回公司后向王建国作了汇报。王建国经过实地调查后,便与贺国成商定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地。为了筹集购地资金,王建国召集粮油贸易总公司副经理李某、雷某及公司财计科科长凡某等人商量,决定由总公司牵头,成立公司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并由凡某负责起草《零陵地区粮油贸易总公司内部集资开发土地计息分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集资分红办法”)。之后,王建国代表粮油贸易总公司与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建工建材集团公司经理贺国成签订了《购买土地合同书》,双方单位盖了公章。合同规定:每亩地价2万元,共计地款140万元;第一次付款100万元,余下的40万元于1993年4月底前全部付清。接着,王建国又代表粮油贸易总公司与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建设用地合同书》。为交付第一笔购地款,经王建国同意,从公司下属的粮贸大厦借款50万元,又以粮贸大厦的名义向冷水滩市潇汀城市信用社贷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转帐到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建工建材集团公司的帐户上。粮油贸易总公司的“集资分红办法”下发后,不到半个月,公司就收到集资款140多万元(大部分为职工个人集资款,也有下属的第二分公司和储运供销公司以职工集资名义筹措的公款42万元),及时偿还了粮贸大厦的借款、贷款及贷款利息。贺国成为了使余下的40万元尽快到位,多次找王建国和赵某催款,并以给“好处费”相许诺。经王建国打招呼,粮油贸易总公司财计科于5月底向贺国成付清了余下的40万元购地款。此后,王建国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了贺国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建国收受他人“好处费”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1)零陵地区粮油贸易总公司没有房地产的经营权,王建国超越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炒地皮”活动,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2)购买土地的资金是以单位内部职工个人集资的形式筹措的,不是公款,王建国本人也是集资户之一。虽然他以公司的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了《购买土地合同书》,但是“炒地皮”的性质实际上属于个人合伙经营,不是公司经营。“炒地皮”既然不是公司的经营活动,王建国的行为也就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他从中收受他人“好处费”5万元,就不具有“以权换利”的渎职性质,即不属于受贿。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建国收受他人“好处费”5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1)王建国身为粮油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召集并主持本公司有关负责人员研究决定成立公司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代表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购买土地合同书》和《建设用地合同书》;在职工个人集资款尚未到位时,表态同意向下属单位借款和由下属单位向信用社贷款,用以交付购地款。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在行使其总公司经理的职权。而且,他是在明知只要购买土地对方就给以“好处费”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行为的,事后果真收受了对方给的“好处费”5万元。因此,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2)粮油贸易总公司虽然没有房地产的经营权,“炒地皮”属于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活动。但是“炒地皮”这一经营活动毕竟是在王建国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主持下进行的。由于王建国具有公司总经理的特定身份,他对该项经营活动就负有领导、管理的职责,并由此职责而产生权力。因此,认为王建国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受他人“好处费”,就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3)王建国主持以公司内部职工个人集资的形式“炒地皮”收受他人“好处费”,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以权换利”的性质。前面已经分析,王建国主持研究决定“炒地皮”、与有关单位签订《购买土地合同书》和《建设用地合同书》、筹划交付购地款等行为,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因而是公务行为。在公务行为的掩盖下从事个人合伙经营,并借机收受他人贿赂,仍然是“以权换利”的行为。
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上述第二种意见,对被告人王建国的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附带指出,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既引用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又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际上引用前者是多余的。因为判决书中引用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条款,目的是说明定罪量刑的根据。《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都作了根本性的修改,操作性很强,实际上是取代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关于受贿罪、行贿罪的部分。因而判决书中只须引用《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即可,无需同时引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责任编辑按:本案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之前,二审审理期间《决定》公布施行。粗看起来,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本案似乎应当适用《决定》第九条。但是,《决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王建国虽然分别担任两个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但他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适用《决定》而适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判决结果
湖南省冷水滩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建国犯受贿罪提起公诉。冷水滩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王建国退出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国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上诉于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提出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减轻处罚。该院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5年3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维持冷水滩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王建国的定罪和没收赃款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王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相关法规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以上就是关于案例《王建国以公司名义“炒地皮”受贿案》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