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非典型性自首的认定
案情介绍
[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2月30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中称:被告人张某某在厮打过程中,持铁管将张某宾、张某打伤后,让其妻刘某某打“110"报警,自己外出。待公安机关赶到现场时,被告人张某某回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北屋客厅的东里间与同村张某宾、张某一同喝酒时,因故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先后在北屋客厅内及客厅门外,持铁管朝张某宾、张某头等部位猛击数下,将二人打倒后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让同居对象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返回家中的张某某抓获。被害人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被害人张某宾之伤情构成轻伤。
案情分析
[评析]
1.自首成立与否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虽然《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对自首及其构成要件作出了明定,但由于犯罪的多样性及作案后犯罪嫌疑人表现、所持态度的各异,造成实践中对非典型性自首的认定,依然存在不少盲区和错觉。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一般自首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要件:一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解释》第1条(一)项将“自动投案”界定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应当理清报警、报案与投案三者之间的区分。从一般意义而言,三者的区别首先在于实施主体的不同。通常地理解,报警与报案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也就是说,并不局限于案件的受害人本人,而投案的主体则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投案意思表示的代行者;其次,三者的区别还在于“双报”的报告内容只须向有关部门、组织或特定人员说明自己所感知、发现的案情即可,并不要求指向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而投案的内涵则要求投案行为实施者的报告内容必须指向具体、明晰的犯罪行为人本人;最后,报警可以在犯罪实施前进行,也可以在实施中或实施完毕后进行,并无严格的时段限制,而报案与投案通常只能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进行。在搞清楚报警、报案与投案三者的根本区别之后,结合《解释》对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所作的条件上的限制,不难看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张某、张某宾厮打过程中,让其妻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的行为,发生在双方相互侵害过程当中,此时本案的后果尚未发生,刁;存在代为投案的前提,对刘某某受张某某之托电话报警的行为,只能作一般意义上地理解,不能认可为诉讼意义上的“投案”行为;退一步讲,即使张某某是在作案后委托其妻电话报警,也不存在代为投案的前提,因为张某某既非因病、伤自己不能实施投案行为,也非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其妻代为投案,这从其手提作案工具到本村高某某家中这一举动本身即可得到印证。
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手持凶器来到同村高某某家中,与高交谈十几分钟后,对高说其要自首去,遂向自己家走去。在其家中,赶到的公安人员在确认张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后,为防止出现串供的可能,遂制止张某某开口讲话,将张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原判据此认定张某某见到公安人员时不曾有投案的表示,遂不能认定张自动投案。笔者认为,原审法院的这——认定值得商榷。
自动投案的根本效果就在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不与司法机关对抗和逃匿,亦不至于隐匿于社会继续犯罪,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正是基于此一点,《解释》中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张某某在案发后,应该说其有足够的时间、条件逃离现场而不被他人发觉,其托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后,亦应得出警方在其家中出现是必然的结论,同时张某某已有要去自首的意思表示(高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此后,被告人返回家中,而没有选择逃匿,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公安人员担心其串供而制止其开口说话,从而得出其不是自动投案的定论,显然有失公允,毕竟“自动投案”与“自投罗网”是有本质区别的概念。综合考量张某某此时的主观意志及其具体行为,可以认定其“确已准备去投案而被捕获”。
2.《解释》第1条(二)项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另一构成要件,也是法律对自动投案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构成自首所设立的条件。如前所述,自动投案的目的之一既在于能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同时投案后的如实供述行为也进一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认罪心态,这样一种行为和心态的齐备,是法律之所以规定自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所在。司法实践中,不否认犯罪嫌疑人出于侥幸及蒙混过关等各种心理,在如实供述后又出现翻供现象,《解释》对这这一现象的解决规定为: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分子的人文关怀,但预设的前提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张某某在投案后的第一、二次讯问中,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是坚称张某、张某宾之伤不知由何人造成,在第三次接受讯问时方承认系其所为,此后的供述基本稳定。这种情况下,还能否认定张某某构成自首就值得研究了。我们认为,按照《解释》第1条(二)项第四款的规定,张某某拒不承认在先,缺少如实供述后又翻供这一基本前提,其虽在以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否则就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与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相悖。那种认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段不应有任何限制,可以是在第一次讯问,也可以是在第N次,或者审查起诉时才供认的,依然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观点,既经不起推敲,也难以服众。
判决结果
[审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张某某案发时曾委托刘某某打电话报案,并向他人表示准备自首,但是张某某手持作案工具铁管返回作案现场后,并未主动向公安人员表示投案,当晚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中,张某某也否认张某、张某宾被打伤系其所为,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案。尽管张某某之后在公安侦查阶段能够坦白罪行,亦不能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其有投案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一般自首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要件:一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解释》第1条(一)项将“自动投案”界定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解释》第1条(二)项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另一构成要件,也是法律对自动投案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构成自首所设立的条件。如前所述,自动投案的目的之一既在于能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同时投案后的如实供述行为也进一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认罪心态,这样一种行为和心态的齐备,是法律之所以规定自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所在。司法实践中,不否认犯罪嫌疑人出于侥幸及蒙混过关等各种心理,在如实供述后又出现翻供现象,《解释》对这这一现象的解决规定为: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分子的人文关怀,但预设的前提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非典型性自首的认定》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