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掐死抢匪 ,该定何罪?
案情介绍
据2003年7月21日《成都晚报》报道:今年2月18日晚11时许,龙泉驿区某医院药剂师卢某与同事孙某来到龙泉镇星光大道草坪坐着聊天。毛某和3名男子忽然走过来殴打卢某,卢叫孙赶紧报警。孙刚掏出自己的诺基亚3310手机,与毛某一伙的张某上前抢走了其手机。正在殴打卢某的毛某等人见张某得手,边打边逃离现场。卢将自己的手机递给孙某让其报警,自己则朝毛等抢匪逃窜的方向追去。
卢某追至龙泉驿航天丁区某幢楼下时,拦下了毛,并与其扭打起来。毛某先是用木棍和卢某对打,后又掏出水果刀刺向卢,并呼喊同伙过来把卢"放翻".情急之中,卢某一边夺刀,一边用手去捂毛某的嘴,慌乱中不慎将毛的脖子卡住。据卢回忆说,他大概掐了十多秒钟。当时毛某倒在地上还在动,他怕毛某还要喊同伙帮忙,于是夺过其手中的木棍对其打了几下,便离开现场。法医鉴定毛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情分析
一、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实施这种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第三,行为人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非法的,即没有相应法律依据,这一点区别于某些合法行为,例如公安干警执行任务击毙歹徒,以及公民依法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等,这些行为虽然也是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因具有法律依据所以不是犯罪,只要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不是故意杀人。
二、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间接故意杀人容易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产生混淆:客观方面两者都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从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犯罪的故意;但两罪具有本质的区别,就是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两者的不同往往体现在犯罪行为人犯罪发生的原因、使用的工具、实施犯罪的方法、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方面。
因为卢与死者事先并不相识,其不可能对毛产生致于死地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卢是在防卫过程中错手掐死了毛,而并非故意想致其于死地。掐脖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是无疑意的。不过,之后的打棍子,从法律上讲确实不太好确定。但因为卢当时面对的并不是毛一个歹徒而是一个团伙,按当时的情形,毛本人似乎已经失去了暴力侵害卢的能力,可卢的判断是毛还有可能喊他的同伙过来,这样考虑,可以认为卢的人身安全仍然在受威胁。但从公安机关的观点看,认为卢的这种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
其实,防卫是否过当和适时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十分复杂,毛某身高、体重的悬殊比例、当时在场人员所站的位置以及刑事政策等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出现相反的认定结果。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无过当防卫,也称特殊防卫权,说难听点儿,毛被掐死了也是罪有应得。
三、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下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中侵害者明显实施不法侵害,防卫人则明显地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不法侵害人(多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采取的防卫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法律上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当歹徒实施暴力犯罪时,失手致歹徒死亡一般情况下可以免责,毕竟卢也只是平常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形下,我们不能苛求他的行为必须恰如其当。
正当防卫的实质就是"私人执法"(与国家司法权相对应),而公民个人执法的度由于种种原因是很难掌握的(甚至国家执法事实上也存在这种可能)。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认定卢是正当防卫对社会有利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保护某种利益的同时,对该种利益也必然有所约束,甚至某种程度上会反过来损害了初衷所意图保护的那种利益。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既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惩罚。凡是权利都要有所限制,无限制的权利是特权,而特权是危险的。所以对无限防卫权也不能过分推崇。
判决结果
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侦查,该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卢的代理律师认为卢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
相关法规
一、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实施这种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第三,行为人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非法的,即没有相应法律依据,这一点区别于某些合法行为,例如公安干警执行任务击毙歹徒,以及公民依法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等,这些行为虽然也是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因具有法律依据所以不是犯罪,只要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不是故意杀人。
二、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间接故意杀人容易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产生混淆:客观方面两者都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从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犯罪的故意;但两罪具有本质的区别,就是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两者的不同往往体现在犯罪行为人犯罪发生的原因、使用的工具、实施犯罪的方法、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方面。
因为卢与死者事先并不相识,其不可能对毛产生致于死地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卢是在防卫过程中错手掐死了毛,而并非故意想致其于死地。掐脖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是无疑意的。不过,之后的打棍子,从法律上讲确实不太好确定。但因为卢当时面对的并不是毛一个歹徒而是一个团伙,按当时的情形,毛本人似乎已经失去了暴力侵害卢的能力,可卢的判断是毛还有可能喊他的同伙过来,这样考虑,可以认为卢的人身安全仍然在受威胁。但从公安机关的观点看,认为卢的这种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
其实,防卫是否过当和适时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十分复杂,毛某身高、体重的悬殊比例、当时在场人员所站的位置以及刑事政策等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出现相反的认定结果。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无过当防卫,也称特殊防卫权,说难听点儿,毛被掐死了也是罪有应得。
三、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下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中侵害者明显实施不法侵害,防卫人则明显地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不法侵害人(多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采取的防卫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法律上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当歹徒实施暴力犯罪时,失手致歹徒死亡一般情况下可以免责,毕竟卢也只是平常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形下,我们不能苛求他的行为必须恰如其当。
正当防卫的实质就是"私人执法"(与国家司法权相对应),而公民个人执法的度由于种种原因是很难掌握的(甚至国家执法事实上也存在这种可能)。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认定卢是正当防卫对社会有利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保护某种利益的同时,对该种利益也必然有所约束,甚至某种程度上会反过来损害了初衷所意图保护的那种利益。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既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惩罚。凡是权利都要有所限制,无限制的权利是特权,而特权是危险的。所以对无限防卫权也不能过分推崇。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掐死抢匪 ,该定何罪?》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有什么程
- 工伤事故分为哪五种,我国的工伤事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