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趁股权转让之机受贿获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5:4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董事长趁股权转让之机受贿获刑

郑州市某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原总经理、郑州某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安达公司)原董事长贾维,因涉嫌在国企控股企业的股权变更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而后索取收受贿赂200万元,被郑州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郑州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贾维有期徒刑十四年。

某公司是郑州市政府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某安达公司是该公司下属的国有停车管理公司。2002年,郑州某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顺达公司)成立,某安达公司占56%的股权,祁某(另案处理)名下的一科技公司占44%的股权。

2006年,祁某希望获得某安达公司持有的某顺达公司的股权,便找到贾某。2007年下半年,贾某称股权转让的事情有了一定进展,并向祁某提出要好处费。于是,祁某将一张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给了贾某。股权转让期间,祁某又将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给了贾某。贾某将这些钱用于购买房屋、汽车及个人、家庭消费等。

虽然贾某辩称,他与祁某间是借款关系,且已归还祁某5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但法院查明,贾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客观上为祁某的公司取得股权提供了帮助,在股权转让期间,贾某以借款为名向祁某索要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且贾某辩称的已归还50万元,并没有证据证明。

案情分析

法院查明,贾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客观上为祁某的公司取得股权提供了帮助,在股权转让期间,贾某以借款为名向祁某索要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且贾某辩称的已归还50万元,并没有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相关法规

受贿罪,且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贾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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