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告监事竞业禁止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5: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股东告监事竞业禁止案

案情分析

竞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处于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该董事或经理同时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某法庭认为,该案关键是欧某在大和公司的身份是否具备侵权主体资格。原告提供《出资协议书》、《兴办PVC胶粒厂可行性报告》、及有关管理制度、会议记录、股东会议、会议纪要等系列证据材料,只能证明欧某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管理。而《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欧某作为公司的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不能以此证明他就是大和公司的经理。

判决结果

法庭认为被告欧某根本不具备竞业禁止主体资格,不会对原告公司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侵权,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竞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处于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该董事或经理同时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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