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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印信被侵占 如何主张权利
案情介绍
案情:
某投资有限公司由张某等七名股东投资设立,其中张某占有总股本的25%,任公司董事长。2000年6月,张某在得知董事会欲开会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后,私自将能够代表公司的全部证照印信,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财务人名章等拿走,隐匿不来上班,致使公司陷入停顿状态。后公司其他股东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张某董事长职务,选举产生刘某为新任董事长,并以公司名义起诉张某返还财物。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主体资格和诉争标的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受理此案。
案情分析
评析:这是一个在现实中因公司运作缺乏规范的情况下许多公司不同程度出现过的问题。除本案外笔者还办理过某外资独资公司总经理侵占公司证照印信案、某集体企业厂长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这些案件的核心是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印信被人非法占据,特别是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非法占据时,公司如何主张权利。就本案而言,涉及到案件的定性及公司主体资格的确认等一系列问题。
一、本案定性
营业执照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有的人认为,营业执照、公章等不属于财产范围,本案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凭证不仅以其本身的物体形态体现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上述凭证对公司来讲意义重大,属于为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尽管这些凭证作为财产与我们经常意义上的财产含义有所区别。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获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恰当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由于构成侵占罪法律要求达到一定数额,而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本身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且刑法仅有伪造印章并无侵占印章的专门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本案中,由于营业执照、公章等能够证明和代表公司的凭证均在被告手中,因此无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只提交了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长签字的诉讼文件。对此有意见认为只依据新任董事长签字不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何况新任董事长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上不应予以认可。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公章、签字只是一种形式,目的是证明原告的法人身份。当然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即可证明,但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如果当事人诉前即能够以营业执照、公章来证明自己就不需要再进行诉讼,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原告出具复制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亦可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其原始性和权威性甚至更具效力。关于公司进行起诉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公章和董事长签字来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亦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还涉及到公司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由此可见,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尽管董事长阻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并拿走全部证照印信,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
三、关于补领营业执照及公章问题
这是本案附带的一个问题。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由于诉讼可能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时间长,因此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笔者以为可以作为特例向工商局申请特殊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依照公司章程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从而解开尴尬的因果链条,确保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主体资格和诉争标的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受理此案。
相关法规
营业执照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有的人认为,营业执照、公章等不属于财产范围,本案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凭证不仅以其本身的物体形态体现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上述凭证对公司来讲意义重大,属于为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尽管这些凭证作为财产与我们经常意义上的财产含义有所区别。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均不得侵占。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获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恰当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由于构成侵占罪法律要求达到一定数额,而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本身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且刑法仅有伪造印章并无侵占印章的专门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案时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本案中,由于营业执照、公章等能够证明和代表公司的凭证均在被告手中,因此无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只提交了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长签字的诉讼文件。对此有意见认为只依据新任董事长签字不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何况新任董事长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上不应予以认可。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公章、签字只是一种形式,目的是证明原告的法人身份。当然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即可证明,但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如果当事人诉前即能够以营业执照、公章来证明自己就不需要再进行诉讼,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原告出具复制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亦可证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其原始性和权威性甚至更具效力。关于公司进行起诉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公章和董事长签字来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亦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还涉及到公司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由此可见,在本案特殊情况下,尽管董事长阻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并拿走全部证照印信,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
这是本案附带的一个问题。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由于诉讼可能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时间长,因此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利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同样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笔者以为可以作为特例向工商局申请特殊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依照公司章程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从而解开尴尬的因果链条,确保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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