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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何认定?案情分析及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案情:2001年2月4日下午,海口Z实验学校在海口市海秀路W广场设置招生咨询宣传点,陈列五块宣传板,宣传海口Z实验学校的情况简介,教育成果及学生家长来信,同时张贴《海口晚报》的“九岁学童欠交学费竞被扣留--Y学校如此逼债叫人寒心”、“公安部门出面干预--被扣学童回家了”“社会各界关注被扣学童”及“Z实验学校特报陈银坚”等四篇关于海口Y学校扣留欠交学费学生陈银坚的报道,海口Y学校法定代表人得知此事后,召集校长、教务主任和一名保安员一同前往海口Z实验学校的宣传点,经双方交涉未果,海口Y学校的来人即动手撕毁海口Z实验学校的宣传板及宣传资料,海口Z实验学校因此以名誉侵权起诉海口Y学校。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直接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
案情分析
评析:该案有几种观点:
(1)该案中海口Y学校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海口Z实验学校是教书育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社会办学的法人实体,海口Y学校在公众场合砸毁海口Z实验学校的招生宣传板,严重损害海口Z实验学校的名誉,已侵犯了海口Z实验学校的名誉权。
(2)海口Y学校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海口Z实验学校以扩招生源为目的,在自己的招生宣传板上张贴对海口Y学校不利的、不确定的宣传报道,造成社会公众对海口Y学校的评价降低,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海口Y学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应驳回海口Z实验学校的诉讼请求。
(3)海口Y学校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海口Y学校的行为并未对海口Z实验学校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其实施的撕毁行为直接侵犯了海口Z实验学校的财产权利,应予赔偿。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确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海口Y学校并没有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诋毁、诽谤海口Z实验学校。海口Y学校认为海口Z实验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采取撕毁海口Z实验学校宣传板及宣传资料的非法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海口Z实验学校的社会评价及社会地位降低,也不符合侵犯海口Z实验学校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但海口Y学校的行为干扰了海口Z实验学校的正常招生工作,而且直接造成海口Z实验学校的财产损失。海口Y学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实施该行为的抗辩理由无理。海口Y学校可以采取正当合法的措施而不是撕毁宣传板、宣传资料的方式加以制止,所以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判决Y学校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构成了财产侵权,并判决其赔偿财产损失是合理的。至于有的观点认为海口Y学校制止海口Z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合理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确切,《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规定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的学校尽管是私立学校,有一定的营利目的,但却是经过海口市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主要还是以公益服务为主,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且当中海口Z实验学校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海口Y学校的商业信誉,其实施的张贴不利海口Y学校的报道的行为也不符合《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4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此外,还有采用帐外暗给回扣,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的海口Z实验学校行为不在上述范围内,所以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不论海口Z实验学校的行为是否妥当,海口Y学校都不应采取侵犯海口Z实验学校财产的行为,海口Y学校必须为其侵犯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判决结果
笔者认为海口Y学校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海口Y学校的行为并未对海口Z实验学校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其实施的撕毁行为直接侵犯了海口Z实验学校的财产权利,应予赔偿。
相关法规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海口Y学校并没有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诋毁、诽谤海口Z实验学校。海口Y学校认为海口Z实验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采取撕毁海口Z实验学校宣传板及宣传资料的非法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海口Z实验学校的社会评价及社会地位降低,也不符合侵犯海口Z实验学校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但海口Y学校的行为干扰了海口Z实验学校的正常招生工作,而且直接造成海口Z实验学校的财产损失。海口Y学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实施该行为的抗辩理由无理。海口Y学校可以采取正当合法的措施而不是撕毁宣传板、宣传资料的方式加以制止,所以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判决Y学校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构成了财产侵权,并判决其赔偿财产损失是合理的。至于有的观点认为海口Y学校制止海口Z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合理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确切,《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规定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的学校尽管是私立学校,有一定的营利目的,但却是经过海口市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主要还是以公益服务为主,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且当中海口Z实验学校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海口Y学校的商业信誉,其实施的张贴不利海口Y学校的报道的行为也不符合《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4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此外,还有采用帐外暗给回扣,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的海口Z实验学校行为不在上述范围内,所以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不论海口Z实验学校的行为是否妥当,海口Y学校都不应采取侵犯海口Z实验学校财产的行为,海口Y学校必须为其侵犯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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