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诉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0: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诉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

  法定代表人郑俊豪,组长。

  委托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新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远,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天雷,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吴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田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李骥,镇长。

  委托代理人黎仕胜,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广宇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旁。

  法定代表人胡余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扬法,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因其诉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田独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三亚广宇实业开发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2月27日通过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上诉人申请,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2007年6月17日,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该《撤诉书》称:因三亚广宇实业开发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款并已给付完毕,特向贵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0元由上诉人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大胜

代理审判员王华

代理审判员陈建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磊

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诉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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