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原则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50:0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裁判要旨】

王某某诉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应当按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8周岁以上未成年的意愿应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而并非决定因素,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2民初892号(2021年6月4日)

【基本案情】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某、徐某某婚生女王小某由王某某抚养,徐某某按年向王某某支付抚养费12000元(月标准1000元,按年预付)至王小某独立生活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徐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某、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由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判决离婚,婚生女王小某由王某某抚养。此后王小某一直跟随王某某生活。2020年6月26日,徐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乘王小某放学之机将其接走藏匿并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判决驳回徐某某诉讼请求。后徐某某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王小某由徐某某抚养。自2020年6月26日至今,徐某某全然不顾孩子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提起诉讼取得孩子抚养权,但取得抚养权后不尽监护职责,对孩子生活照顾不周,学习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徐某某自2020年6月26日将孩子接走后,至2020年9月开学前,王小某未接受义务教育。孩子跟其居住期间,徐某某与其同居男友经常对孩子进行责骂、殴打,其同居男友经常因孩子吃多了或者顽皮,就动辄辱骂,有时甚至用棍棒毒打孩子。因孩子被徐某某控制,与王某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求助无门,只能自行忍受,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直至2021年3月12日,在学校门口孩子看到王某某后抱头大哭要求王某某带其走,并拒绝跟随徐某某回去。现在孩子明确表态愿意跟随王某某生活,并拒绝由徐某某抚养。

徐某某辩称,王某某陈述不实,因为王某某殴打王小某,2020年6月28日徐某某所以才报警并把王小某接走,后起诉变更的抚养权。王某某脾气不好,孩子很害怕他。现在王某某给人送水顾不上孩子,王小某现在老家跟着她奶奶生活,学习成绩不好,自己还玩抖音,所以坚决要求把王小某接回来,让王小某接受更好的教育,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某某与王某某于201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12月2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小某。2017年11月2日,徐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王小某由王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之后王小某跟随王某某居住生活,就读于东营某小学。自2020年6月26日起,王小某跟随徐某某共同生活。2020年7月3日,徐某某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婚生女王小某由其抚养,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徐某某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对婚生女王小某存在经常性的殴打行为,不利于婚生女王小某的身心健康,且王小某即将进入青春期,而长期打骂,无疑不利于青春期少年的健康成长,并可能诱发极端行为。同时王小某在2020年7月17日、9月11日两次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愿意跟妈妈共同生活”“害怕爸爸继续打我”“坚决不和他在一起了”,遂判决王小某由徐某某抚养。之后王小某跟随徐某某转学到了东营另一小学。2021年3月12日,王某某在学校门口将王小某接走,并将王小某安排居住在老家母亲家里,王小某现就读于利津某小学。2021年4月16日,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提交了王小某签名的一份说明,徐某某坚决不同意变更。

2021年5月18日,本院再次对王小某进行了调查,王小某陈述:王某某提交的有王小某签字的说明一份是王某某找的律师打印的并要求王小某背过内容;之前王某某打过王小某,现在改了;跟着王某某挺好,有肉吃,要啥给啥,想跟着王某某生活;之前跟着母亲徐某某时还可以,但觉得跟着爷爷奶奶发展更好一点,因为爷爷学历高;2021年3月12日,王小某是自愿跟着爸爸王某某走的,当时跟妈妈徐某某说星期天再回去,因为在老家老吃肉,比以前生活更好了,所以没有再回去,现在不回去了。王某某质证认为,王小某年龄不小了,有自己的意愿,愿意跟随王某某生活。徐某某质证认为,王小某愿意跟着爷爷奶奶是因为没有人管她学习,如果孩子跟着王某某,学习成绩就会回到以前。现王小某马上进入青春期,王某某租住在平房里,生活也不方便。

【裁判结果】

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应当按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020年7月17日、9月11日法院两次对王小某作询问笔录时,王小某已经年满八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2021年5月18日,法院再次对王小某进行调查,王小某尚不足十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王某某生活。法官分析认为,王小某在前后相隔半年的时间里,作出了不同的选择,说明王小某的意愿尚不稳定,心智尚未理性成熟,不能反映王小某的真实意愿,不能单独以其个人的喜好作为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从有利于被抚养人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判决,王小某跟随母亲徐某某生活。2021年4月16日,王某某即提起本次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时间间隔尚短,且王小某表示其跟随徐某某生活期间还可以,亦无证据证明王小某跟随徐某某生活期限出现了不利于王小某成长的情形,综合上述意见,法官认为频繁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王小某稳定的生活和健康成长,现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予支持。待王小某生活、学习进一步稳定,心智进一步成熟后,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可再行主张。故,即使未成年子女年满8周岁,仍存在意见反复变更的情形,其作出的意见并不能真正反映其真实意愿,在此情况下,仍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审判员:陈志民

案例编写人:利津县人民法院 

张玲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