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该如何认定赔偿金额?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9: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索引】

最高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该如何认定赔偿金额?

《广州飞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珠海航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410号】

【争议焦点】

飞凡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二审争议焦点】

飞凡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最高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飞凡公司二审中对此明确认可,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该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案中,首先,飞凡公司主张类似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使用公开的证据。其次,飞凡公司以ZL201922258674.2号专利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但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9月22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8年6月15日,不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飞凡公司未就其现有技术抗辩提供有效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飞凡公司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侵害了航宇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航宇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市场规模以及航宇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飞凡公司赔偿航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并无不当。因航宇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遭受案涉侵权的具体损失数额,也未能证明飞凡公司量产的侵权获利,原审法院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酌定赔偿数额。飞凡公司主张赔偿数额须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飞凡公司对于其提出航宇公司“恶意钓鱼”起诉、律师费收费过高等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