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继承的法律关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9: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自2001年我国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信托制度以来,民事信托一直发展缓慢。直到最近几年,家族财富管理的需求逐渐旺盛,信托公司也开始业务转型,家族信托才日益走入公众视野。事实上,家族财富管理与继承原是同一件事情的两面,前者涉及财富在其所有者生前与死后的管理,后者涉及财富在其所有者死后的代际传承。而信托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使国民通过信托的管道实现财富的聚集和分配。”因此,在民法典中没有信托编的情况下,其继承编与现行信托法之间的互动与衔接就至关重要。

信托与继承的法律关系

家族信托可以是信托设立人生前设立的信托,也可以是其死后设立的信托。在我国,信托设立人生前设立信托一般采用信托合同的方式,因此,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信托”,而在信托的发源地英美法系国家,这类信托被称为“生前信托”,在信托设立人死后该类信托可以一直存续。相反,在信托设立人死后设立的信托一般通过遗嘱设立,称为“遗嘱信托”。含有设立遗嘱信托内容的遗嘱可以称为“信托遗嘱”。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遵守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规定。因为遗嘱信托就是通过遗嘱,将遗产处分至信托,由信托的受托人持有、管理、分配的信托。显然,这种信托只有当信托设立人死后才成立。

“遗嘱信托”是一种信托,受信托法规范,而“信托遗嘱”是一种“遗嘱”,理应符合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的规定,这无疑非常正确。这样一来,信托法与继承法之间产生了一个重要的联系,继承法如何促进我国的信托制度发展,信托法如何与我国继承制度相协调,就成了当务之急。显然,现行继承法和信托法目前都无法达到这一相辅相成的目的,尤其继承法立法较早,没能把信托制度考虑进去,因此,对信托遗嘱与遗嘱信托没有任何规定,无法起到引领与规范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作用。当然这也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信托作为商事与金融领域的一种组织形式或者交易架构,没有对其内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进行深入了解,因此没有将信托关系作为民法的规范对象。

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讨论、即将颁布,如能在信托法修法之前,先行在民法典继承编中体现出对信托制度的承认与规范,将对我国人民的财富管理与传承以及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即将通过的民法典继承编中没有纳入信托遗嘱的内容,则在民法典颁布后,必须将信托遗嘱相关内容体现在对民法典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中,这一点不可避免。因此,本文未雨绸缪,基于现行信托法与2019年12月发布的民法典草案的继承编,从信托与继承的交叉问题出发,针对我国继承制度的改革进行评议。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1卷(民法典适用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