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原因辞职后,要求未休年假工资,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9:0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员工个人原因辞职后,要求未休年假工资,法院会支持吗?

也就是说,安排年休假系企业法定义务,未主动安排休年休假,除员工主动书面放弃外,员工可向企业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从目前司法裁判口径来看,不论合法还是违法,只要是企业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对于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那么,员工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后(注意,是个人原因辞职而非企业过错导致员工辞职),再向企业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能否得到支持呢?我们来看下如下三个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观点:

▲ 案例一:上海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陶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经查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陶某在公司处工作至2015年7月28日,陶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之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1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5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年休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支付陶某2014年度6天年休假工资1,820.69元的裁决,符合相关的法规规定,公司不同意支付,但缺乏正当理由。

▲ 案例二:姚某与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2014年请事假,非属公司安排姚某休年休假,公司以未扣工资,视为安排姚某休年休假之意见不予采纳。2015年9月姚某自行提出辞职,公司未安排姚某休2015年度年休假,责任不在公司,姚某要求支付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故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姚某201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

▲ 案例3: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系主动提出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陈某提出解除,故国美公司未能安排陈某休年休假之责不在国美公司,故对陈某要求国美公司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与建议:

从上述案例看,关于员工个人原因辞职后主张年休假工资是否支持的问题,各法院的裁判口径比较一致,一般分两种情况:1)对于辞职当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系员工个人主动辞职导致无法安排,责任不在公司,不予支持;2)对于前一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由于企业并未统筹安排休假,且未征得员工同意可跨年度安排,故应予以支持。当然,对于前一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也不予支持。

   对于提交辞职申请后,员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呢?律师建议:

1、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所以企业可以在此三十天之内安排休年假,时间上绰绰有余;

2、若员工着急办理离职,企业也同意不需要三十天通知期,这样会导致无充足时间安排休年假,使得企业面临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法律风险。对此,建议企业安排员工写一份书面申请,要求其主动放弃全部应休未休年休假即可。

张恒 律师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