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安置房,与被拆迁人无法商妥替代房源的,应按现行市场价折价补偿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8:3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基本案情】

拆迁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安置房,与被拆迁人无法商妥替代房源的,应按现行市场价折价补偿

因某储备用地项目建设需要,被告某改造公司作为拆迁人、原告营某作为被拆迁人、被告某拆迁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三方签订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原告营某房屋进行拆迁,营某应付安置房差价款应在结算时一次性付清。

营某按约将其房交付拆除并与被告就差价款进行了结算,但被告及开发商一直未通知原告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交付。2018年底,原告发现拆迁协议中应安置给原告两套房屋由开发商出售给他人并已进行了装修,引发该诉讼。

【裁判结果】

由于被告以及开发商之间的原因致使被告欲安置给原告的房源被另行出售,被告与原告不能就交付其他替代房源达成一致,被告应当按现行市场价折价补偿给原告。鉴于原安置房所在小区房源销控表确定补偿单价不符合实际市场情况,法院经评估,依据案涉房屋在起诉时的市场平均单价8862元/平方米确定补偿标准。

【法官提示】

从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实际情况看,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普通的城市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寻求救济艰难。本案中某城市改造公司未履行向被拆迁人交付相应安置房的义务,又不能与被拆迁人就替代房源形成合意,应按照市场价格折价补偿。因房屋价格随市场行情产生波动,法院以合法评估单价计算被拆迁人的损失,切实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