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能否退还?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8:2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件梗概】

择校费能否退还?

樊坤父母交纳择校费3万元,二十一中同意接收樊坤读高中。樊坤在二十一中读高中的第一学期,因纪律、学习成绩等个人表现不符合该校的要求,经学校多次对其教育无效后,二十一中决定对樊坤作劝退处理。后樊坤办理了退学手续。经与学校协商退还择校费1.5万元,田卫红领回退款,后以二十一中还应再退还1万元为由将二十一中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择校费的性质及是否应按学生实际就学时间收取的问题。

首先,目前现有法律法并无对择校费收取标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相关法规政策,仅有择校费系以“次”收取,而非以“学期”或“学年”收取的惯例。实际上二十一中也是一次性收取了樊坤的3万元择校费,樊坤对此亦未提出过异议。

其次,从双方达成交纳择校费合意的目的分析。樊坤交纳择校费的目的应在于进入二十一中就读高中,而二十一中除对中考成绩和人员限额的考虑之外,接收樊坤为该校正式学生的条件是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故从双方对交纳择校费一事所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之目的来看,学生交纳择校费的对价即为学生获准进入该校学习。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二十一中在收取择校费后已接收樊坤为该校正式学生,故应视为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樊坤因自身原因造成退学结果,其要求学校返还择校费依据不足。

最后,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樊坤现提出的择校费系教育服务费的诉讼主张,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择校费系教育服务费的性质进行了约定,或对择校费的退还标准进行了约定,其亦不能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故其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综上,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择校费性质尚未明确界定、樊坤与二十一中就择校费是否退还及如何退还亦无约定的情况下,因樊坤不能提供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其提出的择校费应按实际就学时间收取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其要求退还择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