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否互有继承权利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7: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基本情况】

曾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否互有继承权利

母亲在韩某5岁时与继父结婚,在韩某25时,母亲与继父离婚,现继父去世,韩某是否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被继承人韩某成死亡后,就该遗产的处理,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韩某岭、韩某芹、韩某泉与韩某兰、韩某凤、韩某禄作为继承人韩某成的兄弟姐妹,应享有均等继承权,各继承遗产的1/6。

被继承人韩某成与韩某之母孔某苓于1992年8月19日结婚,于2005年11月14日离婚。与韩某母亲结婚后,被继承人韩某成对韩某尽了抚养义务,抚养韩某至成年,故韩某与被继承人韩某成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

在被继承人韩某成与韩某之母2005年离婚至韩某成2015年死亡的十年间,韩某为年龄20岁至30岁之间的成年人,应对被继承人韩某成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韩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韩某对被继承人尽了相应的赡养义务,且韩某之母已于2005年与被继承人韩某成离婚,亦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韩某成生前有同意原告韩某继承遗产的意愿,故即使拟制血亲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全部解除,但基于本案以上因素,韩某主张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韩某被抚养至成年,与继你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在被继承人与韩某母亲离婚后,韩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但韩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继承法》虽废止,但《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原来继承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