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什么是不起诉?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7: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刑事案件中,不起诉是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的决定行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刑事案件终止,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什么是不起诉?

不起诉分为四种: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4.附条件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这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确定的。因为无论公安机关侦查、监察机关监察还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最终都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故不起诉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换言之,不起诉的决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凡是具有以下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没有犯罪事实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弃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需要特别留意,检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此时检察机关有自由的裁量权利。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如果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但是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案件比较特殊,尤其需要考虑的是保证其能够正常回归社会。为此,针对未成年人特别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同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是设定考验期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考验期内,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意味着刑事案件终止,不再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且“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被释放,所以,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不会留下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