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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将尽快起草信访法草案
《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修订以来施行已有十年,其实施贯彻情况如何?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出了哪些举措?有的网友认为信访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怎样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给予规范?5月13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新华访谈》联合专访,介绍《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年来的主要成效和当前面临的形势。他表示,国务院已经同意将“信访立法”列为研究项目,我们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将在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信访法治化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信访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研究,有序推进信访立法调研和论证,尽快起草形成符合中国特色、体现法治精神、管用有效的信访法草案。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要求。刚才您也提到了“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实际上,近年来,对这个问题,社会上也有一些争论。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目前有哪些改革举措?
张恩玺:关于“信访不信法”,很多人把它理解为“相信信访,不相信法律”,这就把“信访”同“法律”对立起来了,甚至指责信访是违背法治的,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开展信访工作必须依法按政策。实际上,我的理解,“信访不信法”,是指有的群众不愿意或者不习惯通过司法途径提出诉求、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信访渠道寻求解决问题。
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也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是当前正在推进的“诉访分离”制度。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公民诉求,导入司法程序依法解决,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受理。我们也下发了配套文件,要求各级信访部门配合政法机关做好“诉访分离”工作,引导信访人向政法机关反映涉法涉诉问题,进入法定渠道依照相关程序去解决。
记者:我注意到,您刚才讲到“法治信访”时说,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推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那么怎么分类处理呢?过去没有分类处理吗?
张恩玺:信访工作回归本位是信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发挥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就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关于分类处理问题,《信访条例》明确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也有相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诉求,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还是应导入相应渠道解决。
目前,国家信访局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制度,列出自身责任清单,目的就是要厘清信访工作边界,解决“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问题。
同时,我们正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与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37个部委加强研究,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由各部委梳理本系统、本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范围界定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目前,已经推开了两批试点,公安部、民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等部委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其实施意见或 “路线图”,推动相关信访问题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记者:关于“法治信访”,您谈到的一项主要工作是推进立法。据我了解,对于信访立法,有人赞成,有人认为没必要,您怎么看?
张恩玺:对“信访立法”这个问题,确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不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信访法治化是大势所趋、是大方向,这个不能动摇。
当然,目前在国家层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只有《信访条例》这一部行政法规。近年来,社会各界特别是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就信访立法问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呼声很高,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此也有许多建议,希望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目前,国务院已经同意将“信访立法”列为研究项目,我们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将在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信访法治化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信访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研究,有序推进信访立法调研和论证,尽快起草形成符合中国特色、体现法治精神、管用有效的信访法草案。
当然,这项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能急于求成,还有一个调研、论证、实践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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