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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化”赔偿标准该如何规范
人的生命能否定价?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在一些重大事件发生后,无价的生命却不得不被置换为货币化的表现形式,才能维护有关当事人利益或对某些人生活提供保障。重视人的生命,不等于赋予其不可估量的价值,但权责不明、标准不清的赔偿,无论从法理还是道德的角度都难以令人信服。
2013年7月,湖南省临武县瓜农邓正加与城管发生冲突致死,案件还未定性和定罪,短短两天,赔偿金额89.7万元已经到位。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从何而来?
2013年6月,一份“阴阳协议”再次将河南省新密市尘肺农民张海超案件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一个个疑团背后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设定的?无论是国家赔偿,还是工伤赔偿,抑或是商业赔偿等,又是参照哪些具体的赔偿标准呢?
赔偿各不同 标准又为何
2013年7月20日,湖南省临武县政府有关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在与城管冲突中不幸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7万元。
2013年6月27日,尘肺农民张海超在无锡进行双肾移植手术前,张海超在电脑上敲下了一篇1500多字的公开信,披露在4年前,郑州市官方为了安抚当地尘肺病人,要求张海超签订“阴阳协议”,将120万元的赔偿金,隐瞒为61.5万元。
面对一个个不同数目的赔偿金,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呢?这不得不令人思考。
一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笼统说辞,“买断”的却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而案件的相关刑事责任,却依旧没有定论。仅仅两天,89.7万元赔偿金就已经到位,不得不说临武县政府反应和处置的迅速,但如此的速度,也引起了另一种质疑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起瓜农死亡事件中,大额赔偿金两天内就支付给死者家属。那么,这笔钱是从哪里来的?案件还未定性和定罪,赔偿数额又是依据什么来设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合规呢?
同样是赔偿金,尘肺农民工张海超却以开腔验肺的惊人之举为自己维权,最终于2009年9月15日与他曾工作过的单位―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1.5万元,与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而在时隔近四年的2013年6月27日,张海超再次披露赔偿金实际为120万元,迫于郑州市官方的压力,对外公布的赔偿金为61.5万元。
“阴阳协议”一出,几近翻倍的赔偿金,相差悬殊的数字,再度让赔偿金标准变得扑朔迷离。
有法可依 执法难循
我国对于国家赔偿和工伤赔偿等赔偿法均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但在执行这些法律规定时,却有一部分人将法律置若罔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均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一的法律标准,不同的补偿金额。无论是瓜农邓正加家属所获得的国家赔偿,还是尘肺农民工张海超获得的工伤赔偿,这其中的标准,何止拘泥于法律?
“延迟一天下葬少给10万”的说法也是瓜农邓正加案件中的一个环节。曾有莲塘村村民不满地直言:“事件真相没有结果就草草安葬,这样也对不起帮助他们的人。”如此一说,那赔偿标准又是否是参照国家赔偿法呢?缘何延迟一天下葬就少给10万元?
人命和赔偿金,孰轻孰重?难道赔偿金竟成了“把玩”人命的砝码?
“阴阳协议”一经公布,不禁拷问郑州官方的要求:不能起诉隐瞒张海超体检结果的新密市防疫站和曾误诊他的郑州市职防所,还不能对外公布真实的赔偿数额。利用赔偿数额来左右事实真相浮出水面,郑州官方用何标准来衡量其赔偿标准?
“法律是值得信任的,但对某些执法人我是不信任的。”张海超的这句话,更凸显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赔偿标准的不一,如何使赔偿标准更具公平、公正、公开化?
赔偿标准岂可随意化
从伦理学上看,人命不可能被“定价”。但金钱赔偿之所以重要,皆因它往往是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最直接的安慰。“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必然是对生命的玷污,赔偿不仅关乎公平,更关乎生命的尊严。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在我国,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为了息事宁人。对于权责的界定,更有“掩盖”“推卸”的意图,根本不是解决问题,只是为了掩饰问题,从而淡化问题。就湖南临武县瓜农邓正加事件来讲,案件的定性或定罪还没有下来,但短短两天就将国家赔偿款落实到位,这于程序上讲,更有“掩耳盗铃”之嫌。
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按照这一标准,我国死亡赔偿金一般为40万元左右。如2007年12月山西洪洞矿难104名矿工遇难身亡,最后每个身亡矿工家属获赔21.5万元;2007年10月,福建省莆田市一作坊发生火灾,37人死亡、1人受伤,每个遇难身亡者家属获赔16.2万元;2007年6月,九江大桥垮塌,7人死亡,每个遇难者家属获赔40万元左右。
目前,我国公民赔偿标准较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赔偿金额的“弹性化”,从而使得赔偿标准不一。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如果公民被法律贴上廉价的标签,他们肯定不会尊重这样的法律。比如有些矿难,逝去一个生命只用赔偿40万元人民币,而有些煤老板一天的利润可能就有几十万之多。如此一来,他们对生命的价值直接量化,容易造成对生命和安全的漠视,可能间接导致矿难事故频繁发生。而发生事故的矿难,却以“高价”(高于国家法律赔偿标准)瞒报,更是对生命的践踏。
法律应该给公民一个更公平的定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视生命的作用。在信任缺失的社会,法制与理智的权衡过程中,公平显得尤为重要。
赔偿标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化,也成了社会亟待解决的一项任务。
赔偿标准公正 维护公民利益
“我认为中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害的价值一直是严重低估的。”雷曼律师事务所郝俊波律师曾如是说。
以89.7万元赔偿金而沉默的邓正加的家属,为何在半月之后公布的尸检报告再次发声“全家人都不接受”,计划下一步维权。赔偿并不是息事宁人的途径,死者家属更需要的是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和一份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
我国的赔偿标准更多的时候都表现为“弹性化”,这也可能导致有法不依的尴尬局面。有专业人士分析:中国的赔偿标准过低,因此会导致人们视法律如一纸空文。但若真的将中国的赔偿标准与国际赔偿标准等同,过高的赔偿标准也不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也可能导致法律形同虚设。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认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条款设置不合理,导致推诿、拖延或不敢“作为”等。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他建议:“通过完善国家赔偿法,使国家赔偿制度内容不断完备,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张海超一直在为其他尘肺病患者争取权益而奔波,至今已参与了100多起案件,但维权成功的案例却不过十几起,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工伤者维护权益所面临的严峻现实。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认为:“在工伤者与雇主的博弈中,工伤者处于弱势一方。目前我国的工伤相关法律制度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如法定职业病目录已经有十多年未进行修订,当前许多职业性疾病都没有纳入保障范围。”
她认为,我国的工伤法律制度立法层次低、强制力不够,给工伤者维权造成困难。现阶段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中有90%以上是农民工,他们流动性比较大,再加上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往往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这给他们日后的维权之路埋下了隐患。
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详细解释,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也是维权中面临的困境之一。各地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和口径,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了或松或紧的“橡皮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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