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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诉法年会:公益诉讼成争议焦点
11月14日至15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及日本的23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的主题,就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诚实信用原则该如何具体适用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司法实务中该如何适用,引起了与会代表关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提出了以下几项具体要求:履行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事实阐明义务,同时,禁止滥用诉权,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止反言(当事人对同一案件的事实陈述应当前后一致)。
部分代表认为,目前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是框架性的规定,如何适用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认为,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约束当事人诉讼行为,但无论是滥用该原则,还是怠于适用该原则,都会使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行为之效力判断出现偏离立法目的的后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应要求法官在援引或者拒绝援引诚实信用原则来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时,要进行充分说理,并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上诉的机会。
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本间靖规认为,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恶意诉讼、虚假调解、逃避执行等行为和滥用诉权现象,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日本、韩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况加强研究,对中国如何适用该原则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副庭长丁武军认为,应对虚假诉讼予以规制,比如在刑法中增设恶意诉讼罪或虚假诉讼罪,同时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对虚假诉讼进行审查。另有与会代表提出,应对欺诈案件案外人的救济程序进行整合,以消除程序之间的重合情形。
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成为两个争议焦点
研讨会上,如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与会代表争议最大。
何谓公共利益,决定公共利益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判断公共利益,仍然是难解的课题。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不单指国家利益,也包括社会利益。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就是国家主权者即人民的利益。多数与会代表认为,公共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行政部门利益、社会群体利益(多数人利益)、集团(体)利益。
湖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何之慧认为,从利益主体对公益进行划分,不足以表明利益性质。可从利益客体方面对公共利益作出划分,根据利益客体性质的不同,将公共利益划分为纯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而确定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还有代表建议,可借鉴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陪审团”制度,由少数有代表性的公民组成陪审团,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进而对法院的公益诉讼立案产生启示性效用。
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范围该如何确定?部分与会代表主张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该放开。不少与会代表认为,应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记认为,检察机关不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且应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廖中洪认为,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远远超出了民诉法的范围。目前对公益诉讼研究仍限制在私权保护中,学界对公益诉讼的研究思路应当转变。对公益诉讼的立法应当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研究而非仅仅停留在制度规定上,我国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应形成国家主导式。
小额诉讼制度也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激烈讨论。例如,有代表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借鉴日本等模式,将小额诉讼程序定位为普通程序之外的独立程序。而为了满足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践需求,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
如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还是自主适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秀明认为,程序启动应实施自动适用为主,自愿适用为辅。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胡道才认为,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树立职权主导审理模式,并排除再审救济途径。
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被虚置的倾向,多数与会代表建议通过出台小额诉讼制度实施规则、加强诉讼指引等方式对该程序予以完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认为,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仍存在许多问题,实务界亟须统一思想,探索总结经验以突破困局,而理论界也需要清醒认识到法治发展中所应注重的关键节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制度都需要完善
修改后民诉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会代表大多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于理论上存在的冲突与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无法适用或者适用空间有限。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大障碍是既判力理论障碍。也即,突破传统的既判力理论来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理论根据,可能会造成民事诉讼各种制度间的混乱。少数学者认为,应该从解释论角度来重新审视第三人撤销之诉,尽可能活用法律规定以实现立法的宗旨。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辛国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事后救济程序,修改后民诉法对其体例的设置并不合理,对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过于苛刻。同时,对主体适用范围限制过窄,应扩大为广义上的案外第三人,而非仅限于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并存设计不合理,因为二者功能基本一致。还有一些学者建议,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协调与整合。
民事证据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与会代表表示,修改后民诉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补充完善,但有些问题仍存争议。比如,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及其结论该怎么看。与会代表倾向于将专家辅助人定位为专家证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榕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视为一种证据,在法庭上以证人证言的审查方式对其进行质证与认证。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纪格非认为,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如律师,担任辅助人的角色,具有相对特殊的权利义务,不宜定位为证人。
民事执行与民事检察监督要确立改进重点
执行难是一个老问题,法院有什么新的解决之道?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该放到哪里?
最高法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法院多年来通过不断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信息化是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执行信息化包括“一性两化”:强制性、信息化、规范化。执行信息化,就民事诉讼和执行法而言,将在效率、程序和法律三个层面产生革命性影响。同时,他认为,司法实践中信息化迅猛发展,但理论研究却未走到前沿。如,信息化以后,执行法院的概念会发生变化,执行行为的效力问题会发生冲突,应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以指导实践。
与会代表对民诉法强化了检察监督的规定一致给予肯定。与会代表多数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应对公权力是否依法行使进行重点监督。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赵靖认为,要想真正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准确实现立法目的,就必须制定一套系统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检察建议权该如何行使,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认为,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方式应倾向于个案监督;二是监督对象限于法院。还有与会代表提出,民事检察监督应跳出“查清事实”的思维方式,注重于案件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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