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思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35:5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意味着全国所有的设区市都拥有地方立法权。在全面进入地方立法时代之际,设区市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关于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思考

    一、读懂立法初衷。立法权突然降临地方,尚未被地方所充分了解,不少人认为地方立法将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这种理解,误读了地方立法的初衷。地方立法是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让地方政府在上位法缺位的情况下,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框架内行使权力,杜绝地方政府印发红头文件自设行政权力的违法现象,从而使地方政府更加规矩。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地方政府决策层都要读懂这一地方立法的初衷,从一开始就杜绝利用地方立法谋求政府扩权部门争利的念想,让地方立法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摸清立法需求。根据修正后的《立法法》,设区市立法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有上位法规范,就依上位法,如果没有上位法规范,就应进行地方立法。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事项进行梳理,找出需要规范而又没有上位法的情形,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逐步填补立法空白。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情况,但大气污染、交通拥堵、泊位紧张已经构成困扰许多地方普遍而突出的问题。地方立法应该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解决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凸显地方立法对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推动促进作用。

    三、区分立法主体。地方立法的主体包括设区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这三个立法主体的立法职能是不一样的,在区分这三类立法主体的职能时,应明确一点,即对立法起主导作用的是人大,以真正体现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原则上,能由人大立法的,就不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立法。只有一些次要性的事项才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紧急情况下,才能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施行两年后要么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么废止。地方立法,是一件非常严肃和严谨的事情,应尽量减少政府立法,以避免政府既当制定者又当执行者;还应尽量减少人大常委会立法,以避免几个人凑在一起一举手就通过的粗糙立法。

    四、设置立法机构。地方立法是设区市新增的一项重大事项,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承担。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由人大常委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承担。目前,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类似内司委的专门委员会主要从事公检法三家的协调工作,与司法工作有关,如果再负责立法工作,则容易发生冲突。因此,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应增设新的专门委员会专司立法职责。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应避免涉及事项的政府部门参与,以防止掺杂部门保护主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而不应交由涉及事项的政府部门去承担,以避免产生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

    五、生成立法能力。立法能力关乎立法质量,而设区市的立法能力,有一个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我们要尽量使这一过程更短暂更坚实。一方面,要聚集一批法律、语言文字、环保、城建、城管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其中环保、城建、城管方面的技术专家最好是环保部门、城建部门、城管部门之外的独立学者,可以将他们吸收进立法机构,也可以将他们安排为立法顾问,组成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立法团队,依靠这个团队提高立法技术,做到科学立法。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定的机制,确保社会公众广泛深入地参与地方立法,让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有渠道、有机会表达意见,使地方立法充分体现民意,做到民主立法。地方立法工作是全面赋权、稳步推进,而不是一下子全部放开。由此可见,立法质量高是才获得更多的立法机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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