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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内容
如下: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旅馆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人口流动。旅馆业作为流动人员居住和活动的场所,加强对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旅馆包括高级宾馆、饭店和单位内部的招待所等场所中,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假证件在旅馆落足藏身,有的被公安机关通缉的重大逃犯出没于宾馆、饭店。甚至有个别的旅馆实际上已成了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藏污纳垢的窝点。一些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有的对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采取放任和纵容的态度,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从中牟利。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提高预防和查控违法犯罪的能力,是依法打击其中极少数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管理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本条处罚的对象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经营者,也包括个人经营者;既包括作为投资人的老板、股东,也包括被老板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二种违反旅馆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
一、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是旅馆业管理的基本工作,也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根据1987年11月公安部颁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一些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使犯罪分子可能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因此,强化旅馆业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旅客住宿登记的管理,是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手段。根据本条这一项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的登记,必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旅馆对其接待旅客住宿进行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我国对危险物质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这些危险物质危害到公共安全。旅馆作为一个聚集着众多流动人口的地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因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授权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其旅馆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人旅馆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本项规定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是明确的,即:(1)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要求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旅客携带的危险物质必须是明确知道的,而不仅是怀疑有危险物质,或者估计可能有危险物质;(2)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在明知住宿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加制止。法律没有要求旅馆业的工作人员的这种制止行为一定要达到何种结果,但要求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履行这一职责,而且要求履行这一职责的标准,并不是只是口头上说说,而是要有具体的行为,对旅客不听制止的,不是简单的放弃,而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防止危险物质的扩散,保障公共安全。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有第一款所列的两种违法行为的,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针对旅馆业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不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预防和查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如不断强化技术防范和物质防范的措施,要求星级宾馆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大堂、电梯、楼层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并配专人值班;要求客房房门改用电子锁;设置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室;在直辖市、省会市及较大的市实行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提高了我们的管理水平,有效地防范、打击了出现在旅馆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犯罪分子提供了条件。本项规定处罚的行为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住宿其旅馆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不仅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再度危害社会的有效途径。
本条第二款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有本款所列行为的,规定了两档处罚,即:(1)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对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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