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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内容
如下: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本条规定共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暂缓执行只限于行政拘留处罚。行政拘留,是本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将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将暂缓执行处罚限于行政拘留,正是考虑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严厉性。而且行政拘留处罚与罚款等其他处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其不可恢复性,罚款错了还可以返还,行政拘留错了,被处罚人已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却不可能予以返还,而只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性质和特点,从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条作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
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适用于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这里所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里所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是指被处罚人对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提起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拘留处罚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条规定,只有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才有可能暂缓执行对其决定的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效力只适用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三、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才可以暂缓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即使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拘留处罚被暂缓执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里所说的“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有可能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的,如逃跑、干扰证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判断被处罚人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要根据被处罚人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作出判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与所居住区域的联系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得暂缓执行。
四、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必须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本条共规定了两种保证措施:一是担保人。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来保证被处罚人不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以及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二是保证金。根据本条规定,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选择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关于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作了具体规定。对于本条规定的两种保证措施,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只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公安机关不得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提出担保人和交纳保证金。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只能由被处罚人提出,但担保人的提出或者保证金的交纳既可以由被处罚人进行,也可以由被处罚人的近亲属进行。这里所说的“近亲属”,是指被处罚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五、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符合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根据本条规定,被处罚人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同时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保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如担保人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交纳了足够的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所谓“暂缓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予执行,而不是不再执行。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交付执行。但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后,也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的条件与程序。但对于行政拘留或者其他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还存在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停止执行的可能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或者其他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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