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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内容
如下: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以及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申诉的途径
1、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3、向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4、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二、申诉的期限
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过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2、自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
三、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1、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3、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4、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需要注意两点:
(1)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此复核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向原处分机关提请复核不是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必经程序,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不经过此复核程序直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2)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被处分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而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四、最终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再申诉处理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以及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上述最终决定后,被处分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诉权。当然这时被处分人仍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但这时的反映只是一种日常的信访活动,不具有促使有关机关受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同样也没有启动申诉程序的义务。
五、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效力
根据北条规定,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六、复核、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
如果在实践中确实遇到了原处分决定量纪过轻,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况,受理申诉的机关也不能加重被处分人的处分。但是,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受理申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违纪事实,予以立案并作出的处分重于申诉的处分时,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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