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34:5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科技创新是国家繁荣富强的立身之本,决定着世界各国力量对比变化,也决定着民族前途命运。

解读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施行后,曾于2007年进行过修订,此次修订是时隔14年后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又一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我国科技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发展阶段,科技事业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科技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郭林茂说,此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落实重大改革创新举措

  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共8章75条,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共12章117条。

  郭林茂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研判国内外发展形势,分析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态势,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和前瞻部署。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把科技创新既定方针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确保科技领域重大改革创新举措贯彻执行。

  具体内容包括: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宽松的科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权益;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务院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相关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等机制,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科研单位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

  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

  郭林茂介绍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并全面反映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实践需求。

  这些内容在法律中具体体现在: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研究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

  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

  加大科研投入力度,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规定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各地区立足自身优势,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科技创新,法律修订总结地方探索经验,对区域创新布局进行优化。规定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针对科学技术人员作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根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有关情况,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方面的有益经验做法,鼓励科研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问题,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女性科学技术人员,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专门作出制度设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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