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专家解读两高三部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的出台,让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法律服务,有力促进了人权保障。三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意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丰富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促进了司法公正。
保障人权助力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仅为30%左右。这意味着,当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未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指导。
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明确公检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这种帮助。
“这项制度一旦落实到位,凡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这将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事业的巨大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看来,值班律师在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尽快了解法律规定,知悉法律后果,缓解恐惧、焦虑、对抗等不良情绪,理性面对刑事追诉,这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据了解,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我国也试点探索该制度多时,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在2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黑龙江、上海等多省份实现在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但我国看守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都设在看守所外。律师只有进入‘大墙内’值班,才能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实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迅速得到法律服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提出,需要落实意见,打通值班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间的物理隔阂。
吴宏耀评价说,意见的出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尽可能早地获得法律帮助,有助于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无辜者的权益,减少羁押率;弥补了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短板,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展开,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专业律师指导的问题愈发突出,值班律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5项职责无出庭辩护
意见规定了值班律师5项职责,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专家指出,5项职责基本覆盖了审前程序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熊秋红说,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及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是我国值班律师独有的职责,体现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也是亮点。
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之所以如此规定,熊秋红认为,从制度定位来看,值班律师相当于“急诊科医生”,援助律师相当于“日常科医生”,二者有明显区别,如果将值班律师的职责拓展到出庭辩护,值班律师就成为实质上的援助律师,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普遍提供援助律师,可能给整个法律援助体系带来难以承受之重。
实际上,在一些国家,是允许值班律师转为援助律师或者委托律师的,但不允许律师自行说服当事人选择他们作为“合意的”律师,因为这样做不符合律师执业道德。
顾永忠也认为,当前司法资源不足以及当事人有时间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律师出庭辩护服务,是意见规定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的主要原因。将来条件成熟后,应该把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延伸到出庭辩护。这也是在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的初衷所在。
值班律师培训后上岗
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加强对值班律师工作运行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顾永忠说,值班律师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代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设置一些基本条件、基本考核制度。鉴于各地律师资源不同,应当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条件、考核方式,不能搞一刀切。
意见出台后,新入行的年轻律师能否从事这项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熊秋红认为不能。她分析说,值班律师作为“急诊科医生”,需要有较高的业务能力,不适宜让新入行的律师来做,但新入行的律师可以由经验丰富的值班律师带领,进行技能培训后成为值班律师。鉴于值班律师的工作专业性非常强,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再教育和培训制度。
吴宏耀则提出,值班律师提供的是基础性和初步性法律援助服务,程序性的帮助,只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基本达到了值班律师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而且意见还引入值班律师名册制度,值班律师都需要经过遴选和培训才上岗,因此可以让新入行的律师来做。
对于意见“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的规定,专家们认为,这是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应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目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律师担任值班律师,也可从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工作补贴。”熊秋红说,意见也规定了,在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
吴宏耀建议,通过制度吸引鼓励社会律师参与进来。一方面,根据意见,将值班律师纳入律师年度考核,为他们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在精神上激励;另一方面,设计科学的计酬方式,提供相应的值班补贴。
加强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服务质量是关键。
顾永忠说,意见突破了最初值班律师主要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扩大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变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加强管理、监督,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因此,意见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值班律师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要求律师协会将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熊秋红说,意见明确了监管的主体、方式、效力,大体构建了一个动态的、多角度的监管体系。做好监管工作,关键在于监管机构能够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客观评估法律援助质量并进行相应奖惩。
与此同时,意见对值班律师工作纪律作出规定: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等。
“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服务,这种服务不应该和利益挂钩。值班律师为不特定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否则就削弱了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所在。”吴宏耀说。
顾永忠说,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性质,因此严禁借机招揽案源。对于当事人超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需求,值班律师可以向其告知并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非常特殊,如果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项工作就很难开展,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吴宏耀期待,意见要求建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共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值班律师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就是关于《专家解读两高三部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意见》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