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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11月起实施:网约车获合法地位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约车获得合法地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正式更名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山东出台“史上最严”环保地方性法规……2016年1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中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作出了规定: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暂行办法》还对保护乘客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改名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还对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作出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医疗质量管理明晰法律责任
卫计委公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办法》要求,一是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制和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建立国家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及人员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四是明确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发布
每到秋冬季节,不少人都会佩戴防雾霾口罩,目前市场上的PM2.5防护口罩不仅价格差异较大,从几元至上百元不等,防护功能也相差甚多。11月1日起,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以后出门前可以先根据室外的空气污染状况,来选择要佩戴的口罩。
防护效果是该标准的核心指标。防护效果级别是根据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中空气质量类别设置的,防护效果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D级、C级、B级、A级。
地方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在重庆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贵州省大扶贫条例》明确“大扶贫”
《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分为总则、扶贫对象和范围、政府责任、社会参与、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九十二条,旨在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条例》明确指出,大扶贫是指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支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全力、全面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条例》具有准确界定“大”、吸纳精神“新”、操作方式“实”、内容贯彻“精”、责任追究“严”五大特点,结合贵州实际,立法引领乡村旅游、山地旅游扶贫。
深圳降低居住证办理门槛
全新的《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将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居住证新规》指出,已在深圳办理居住登记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此前,非深圳户籍人员如需申领居住证则需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同时社保连续满12个月。《居住证新规》大大降低了深圳居住证的办理门槛。
山东出台“史上最严”环保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连续两年被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将受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城市露天烧烤问题,《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城市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违反条例规定在禁烧区露天烧烤,将责令改正并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首部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提倡非遗社会化传承
《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武汉市第一部非遗地方性法规,突出保护至上的非遗理念,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的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条例》鼓励非遗社会化传承,克服非遗家庭传承、师徒传承带来的弊端。对符合条件的武汉市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应当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区文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传承班,培养专门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传授技艺。《条例》还规定,引进外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在武汉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影响的生产性保护企业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优先转入武汉户籍。
《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地震与火山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与火山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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