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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导游权益不能流于形式
7月30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此指导意见是国家三部门首次联合出台,继《旅游法》在2013年4月公布之后,国家旅游局即启动了导游权益保障问题的相关调研工作。
集体协商是确定导游劳动报酬重要方式
《指导意见》除引言外,总计三部分十一条。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
意见指出,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确定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意见表明,旅行社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就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
意见指出,旅行社应依法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加强导游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健全导游诚信体系,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同时,要引导导游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将“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行业核心价值观作为职业行为导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不能让《指导意见》流于形式”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包括“低价游陷阱”等诸多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既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导游不仅不能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为了得到带团机会,还不得不支付“人头费”,被迫“填坑”“买团”,导游只得通过诱导旅游者“加点购物”以获取回扣作为收入。导游不仅不能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为了得到带团机会还不得不支付“人头费”,被迫“填坑”“买团”,导游只得通过诱导旅游者“加点购物”以获取回扣作为收入。
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旅游企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指导意见》出台后,是否会杜绝黑导游事件?导游是否还会以“导购”身份出现在游客面前呢?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表示,此指导意见的出台,首先是明确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澄清了社会上长期对导游工作的某些误解。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导游身份、地位的确定和提高,但最主要的还要看市场的认可度。
唐兵说,“长期以来,导游市场秩序混乱。若导游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解决不了,旅游市场秩序就会不好。然而,导游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解决了,旅游市场秩序也不见得好。”唐兵认为,只有导游劳动保障权益问题解决了,导游避免成为“导购”身份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唐兵建议媒体,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宣扬保护在导游劳动权益方面做的好的企业,鞭挞保护导游劳动权益方面做的不好的企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副主席杨冬旭说,总工会的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且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从产业工会讲,是围绕产业来服务的。此次国家三部门出台《指导意见》符合国情标准,所以,相关部门应按此意见去贯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处长王永生表示,此指导意见是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点、切入点。为了旅游市场公平竞争,政府应依法监管,而且,“政府”和“市场”两只手,都要发挥本身的调节作用。
唐兵提到,对于出台《指导意见》的后续工作,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督促旅行社严格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否则,此指导意见只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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