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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网络信息 对运营商"泄私"不能睁一眼闭一眼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今年4月10日至5月15日,工信部发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定义务,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互联网络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乔新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乔新生说,一些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缺乏起码的隐私保护规则,导致公司员工对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还有一些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为了商业利益,有组织有规模地出售或者转让公民的身份信息,导致公民的合法利益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我国刑法规定,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非法出售或者泄露互连网络使用者的信息,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往往处于垄断经营的状态,因此,执法机关在处理有关案件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关责任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加大对互联网络经营者和电信运营商的处罚力度,迫使他们设立专门的机构,完善内部的管理规则,切实保护公民的身份信息。”乔新生说。
乔新生认为,应当建立独立的公民身份信息保护委员会,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门接受受害人的投诉。如果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拒绝接受受害人的投诉或者不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身份信息,那么,公民身份信息保护委员会有权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暂时关闭互联网站或者停止电信运营商的经营资格,等到互联网站或者电信运营商提出整改建议并且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之后,才恢复其经营资格。
强化事先审查责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志雄表示,电话网络实名制一个可能的副作用就是使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的问题更为突出,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如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很难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构成有效的约束。
乔新生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强化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的事先审查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核心价值就在于严格区分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与一般互联网络信息保护规则,强调在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时候,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互联网络经营者不得以不知情为理由,拒绝事先审查,而只是事后删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是通过强化互联网络经营者和电信运营商的审查责任,在第一时间保护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制定部门规章的时候,必须充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精神,在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公民隐私方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果互联网络经营者和电信运营商没有建立相应的审查和保护规则,那么,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限期整改,如果给互联网络用户使用者和电信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信和互联网络行政主管机关应当接受投诉,必要的时候先行赔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坦率地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行政主导色彩浓厚,相关的配套措施仍然不足,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乔新生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敦促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相应的机构,并且督促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设立相关机构,制定内部管理规则,确保个人身份信息不会因为互联网络经营者和电信运营商监管不当而受到损害。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兰表示,电话网络实名制最大的难点是在现实中能否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同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应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承担责任。比如,对泄露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个人和企业,应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制裁。
“我认为,任何问题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是跟社会发展、舆论导向、社会风气、文化氛围、社会价值观紧密相连的,有些问题单靠法律解决是不够的,必须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有协调发展,才能有和谐、稳定的法律和人文环境。比如,对于电话网络实名制立法,要建立起严格的社会诚信系统,这样政府管理起来才会事半功倍。”马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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