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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刑诉法:明年刑事法律援助案或增至55万件
新刑诉法实施将带来四大挑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施行所带来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数倍增长,这就要求政府投入更多的法律援助经费。”顾永忠说。
顾永忠解释说,如前所述,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扩大了原来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更重要的是,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这就意味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仅就法律规定“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至少要增加3倍以上。如果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2011年所办刑事案件的总数113717件为基数,增加3倍就应当是341151件,但实际上肯定会超过这个数量。此外,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也将相应增长。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个不确定的、数量可观的增长因素,这就是新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虽不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条件,但其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辩护律师的情况。有理由预测,今后此类案件将会不断增长。”顾永忠说,综合以上因素,可以预测自明年1月1日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比2011年应当增加5倍左右,也就是达到55万件左右。如果以每一案件平均补助办案律师800元计算,55万个案件就应当是4.4亿元;如果每一案件平均补助1000元,则需要5.5亿元。以上数据分别占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12.77亿元的34.45%和43.06%。
“第二个挑战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倍增长,要求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顾永忠指出。
顾永忠介绍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而这部分人员在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中又只占较小的比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后,按预测,每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将增加5倍左右,相应地也要求增加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或律师办案的次数。显然,短期内法律援助机构内部不可能增加多少人,重点应当放在如何组织、动员更多的社会律师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同时,还应当在制度上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把近年来刚从法学院毕业,且已通过司法资格的青年法律人才吸收到这项事业中。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成倍增长,也要求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
就这一挑战,顾永忠解释说,刑事法律援助是为了从实质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司法公正,这就意味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偿的辩护律师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提升辩护律师的服务能力和办案质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真正的法律帮助。而这项工作在新法实施后将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加强对律师的培训,细化对办案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管理、考核,确保办案质量,也将是全国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挑战。
“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受理刑事法律案件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衔接,也将是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常运行面临的挑战。”顾永忠说,“新法把刑事法律援助提前到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后,就使以往并无工作基础和经验的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衔接中面临一项新考验。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如何确认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五种案件就成为当务之急。这都需要深入地研究、探索、总结,还需要双方的积极配合,互相支持。”
对刑事法援采取特殊扶持政策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促使我们必须对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断发展。”顾永忠说。
对于这一长期任务,顾永忠就近期目标,提出了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继续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向前发展的几点建议。
“首先,应建立法律援助管理与实施并存的二元体制。”顾永忠说,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按前述预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达55万件(三个诉讼阶段分别计算)左右,再加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将达到110至120万件。如此大的案件数量,如此重要的艰巨工作,又面临着多方面的困难,如果没有一个运转正常,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是很难完成好任务的。
2008年9月,司法部正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宏观管理。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已有20多家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处(局)。但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在法律援助的实施体制方面存在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顾永忠建议,各级政府应当在以往认识基础上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利用新的刑事诉讼法明年实施的推动力,建立法律援助管理与实施并存的二元体制:在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下辖区、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法律援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以及区、县三级行政区域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法律援助的实施工作,包括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还要继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行。”顾永忠说。
顾永忠的第三点建议是,应当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殊性,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顾永忠认为,各级政府及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应当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包括: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条件,在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设立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设辩护人及相应的办公室;在继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大背景下,设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正常运行;加强对刑事辩护业务的培训,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制度;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依法保障广大律师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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