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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依法治国办负责人就《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央依法治国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和时间表。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构建守责尽责、失责追责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机制,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制定本《规定》。
问:起草《规定》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规定》起草突出了4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压紧压实职责,形成责任闭环,解决好“要不要担责”的问题。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领导力度、推进速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定《规定》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督察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闭环体系。
二是针对党政机关职责特点,明确职责分工,解决好“担什么责”的问题。根据党政机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的不同定位和职责,明确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督察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要督察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的情况;对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督察在全局工作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督察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职责的情况。
三是规范督察程序,细化工作规则,解决好“怎样督责”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开展了不少督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做法不一、标准不同,缺乏规范统一的要求和程序。《规定》对督察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着力提高督察工作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注重结果运用,做到奖惩分明,解决好“怎样追责”的问题。《规定》对责任追究的依据、事项、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要求进一步运用好督察结果,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使其真正发挥督促、倒逼、问责、激励作用。
问:《规定》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规定》共分为三个部分,6章35条。第一部分是总则,即第一章共5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督察主体等。第二部分是分则,包括第二至第五章共28条,主要对督察工作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第二章“督察对象和内容”,规定对地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行督察的主要事项。第三章“督察组织实施”,规定督察计划、督察方式、督察措施、督察反馈和整改、督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督察工作机制。第四章“年度报告”,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范围、内容、公开、评议等问题。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追责依据、追责事项、追责方式、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问题。第三部分是附则,即第六章共2条,主要规定相关补充事项。
问:为何要在《规定》中设专章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答: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督察方式和手段,有利于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提高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充分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和问题,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所以,《规定》将其作为单独一章进行规范,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法定化、常态化、长期化。
问:组织实施督察工作的主体是谁?
答:考虑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为了确保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督察工作的协调统一,将其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督察工作体系,《规定》确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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