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解读
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回答了记者提问。
1.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请问最高检对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何新部署新举措?
邱景辉: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部署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中特别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的高度认可和充分肯定,也承载着中央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包括妇女权益保障等更多领域更加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的更高期许和更重责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下一步,最高检要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用足用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的公益诉讼条款,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回应社会关切,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特别是,要继续深化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研、专业支持等常态化联络机制,以此次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契机,同步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加强协作,高质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强化普法宣传,增强保护合力,为进一步推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立法完善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样本。
2.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并列举了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请问在贯彻执行中如何理解和把握?
邱景辉:此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列举的方式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这在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单行法中创新了立法模式。下一步,最高检将专门下发通知,就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一是正确认识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检作为此项重大改革措施的牵头单位,会同全国妇联在内的相关责任部门,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点领域,积极稳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效。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彰显和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的改革成效和制度优势,也是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是准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突出公益诉讼办案重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规定了五类侵害妇女权益的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主要涉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等违法情形作为办案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对照法律认真学习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掌握监督要领和办案技巧,并结合实际学以致用。同时,充分理解适用兜底条款,围绕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等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积极稳妥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对不履行报告、告诫、救助、保护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不断深化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共同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并衔接落实多元帮扶;及时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协调实施心理治疗。联合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和公益诉讼法治宣传,积极营造妇女权益保障的良好法治环境。
3.近年来,全国妇联与最高检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协同合作,取得积极进展。请问,这次全国妇联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什么样的背景?
李岳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坚定的国家意志,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作为治国理政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持续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妇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与最高检加强沟通协作,多次共同研究讨论,将积极稳妥办理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要领域和环节。2019年12月,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通知》发布后,各地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加强合作,协调联动,截至目前,共有24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或者出台相关文件,并办理了一批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得到了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广大妇女群众的高度认可和广泛支持。
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时刻,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久,全国妇联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延伸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工作内容,破解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重难点问题的阶段性成果,也将发挥引领示范效应,推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等共同营造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
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将农村妇女土地、妇女平等就业等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请谈谈对这个重要制度设计的认识,妇联组织如何在该项制度落实中发挥作用?
李岳阳:总书记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有利于突破个体诉讼的局限性,解决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系统性、顽固性、普遍性问题,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整体水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已逐步确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多个政策文件,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并且规定对于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些列举的问题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而各地通过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成效显著。例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一件个案不仅解决了两名外嫁女信访30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且推动了区域内同类问题的治理;再如,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涉及妇炎洁产品广告贬损妇女人格问题,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查处涉案企业并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实现了以点带面、全面监督的效果。
除了法律列举的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外,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也可以纳入公益诉讼之中,比如家庭暴力。实践中,各地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开展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与县妇联联合开展“消除对妇女暴力 维护妇女权益”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此次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有两例涉及家庭暴力,其中一例就是宝应县检察院针对智力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医疗机构未履行发现报告义务、行政机关监管缺失等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通过发布反家暴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的职责,同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针对相关部门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情形,通过督促积极履职,保障家暴受害妇女合法权益。
下一步,全国妇联将聚焦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内容,大力宣传本次修法的重大意义、重要制度、修法亮点,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氛围,引导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我们将加强与最高检合作,不断健全保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特别是配合最高检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指导地方妇联加强与检察机关合作,建立健全有关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就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