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解读
以“小专项”为发力点 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八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行政检察如何将党中央服务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部署要求融入办案的?日前,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接受记者采访。
问:此次专门发布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出于何种考虑?
答: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载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达1.54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多达1.47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95.83%。
总书记高度关注市场主体发展,指出“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国际一些超预期因素频发,对我国经济稳定恢复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一些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冲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中之重。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和经济思想,依法能动履职,以“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为抓手,以涉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小专项”为发力点,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安商暖企。此次发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展现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行政检察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推动专项活动走深走实;另一方面是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独特优势,以高质量的依法能动履职,引导公平公正竞争,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问:本次发布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都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6件案例中市场主体既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案件类型涉及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以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具有示范、引领价值。
一是聚焦行政检察为民办实事,为企业发展纾难解困。对涉及企业自主经营、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等焦点问题,注重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本上解决矛盾,减轻企业诉累。比如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中,针对当前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破坏社会诚信,侵害企业经营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为及时有效解决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共促化解,在查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事实后,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撤销公司登记职责,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基于信赖保护的正当利益。按照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的要求,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实施建设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服务一流营商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守信践诺,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比如在岩某永等三人与云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案涉茶厂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为带动当地茶农发展,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鼓励下所建,所使用的土地均经当地镇政府批准同意,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茶厂拆除部分的建筑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补偿。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司法办案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茶厂经营影响,不仅盘活了茶厂,也助力当地茶农增收,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推进乡村振兴贡献了检察力量。
三是通过办案促进社会治理。行政检察促进行政执法领域的社会治理,既监督纠正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又要跳脱个案局限,以类案监督实现长效治理。比如在湖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李某等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点为2018年,其中8位被处罚人除一人在起诉后又撤诉外,均未提起诉讼。时隔几年再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查明的违法行为已无法达到改变违法的预期效果,也不利于稳定社会关系。此时检察机关转化办案思路,将末端监督向前端治理延伸,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从源头上改变过去单纯处罚、没收的刚性管理模式,转变重处罚轻教育的执法理念,严格规范执法,在实现社会治理长效目标同时,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市场主体因不规范执法行为产生经济损失,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在服务大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责任与担当。
问:在当前疫情常态化防控之下,检察机关是如何将党中央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部署要求落实落细的?
答: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深入推进“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积极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入手,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小专项”活动,同步推进监督办案与实质性化解争议,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法治保障和服务。
一是依托专项活动,以“小切口”做“大文章”。全国检察机关依托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以开展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小专项”为切入点,着力加强对涉企产权保护、财产征收、市场准入、行政处罚、减税降费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格依法规范行政检察办案,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取得积极成效。2022年1至9月,各地办理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000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积极化解争议,解除束缚市场主体发展诉累。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把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融入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推动“六稳”“六保”落实落细。在开展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小专项”中,针对行政裁判、行政处罚和执行裁定正确,但企业确实存在资金紧张、经营困难等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宣告等形式,协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准予分期履行或者暂缓履行。对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作出行政决定,但未给予企业合理补偿或者赔偿的,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和解,解决民营企业的实质利益诉求。对于诉求不合理的,加强释法说理、法治宣传。
三是加强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权益行政检察监督案中,针对个案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通过类案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完善治理,助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于监督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及时向企业制发风险提示,就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提出具体防范对策,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经营管理规范化。比如在某纺织公司、某丝绸厂诉河南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化案件办理效果,针对影响本地区澡巾行业长远发展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以座谈会的形式,现场答疑、以案释法,促进该类企业明确生产经营底线,从源头上加强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问:这批典型案例都是在“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办理的,能否介绍一下专项活动的情况?
答: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践行初心使命,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最高检2022年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能动履职,现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本地实际,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社会治安、婚姻登记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与社会治理难点堵点,针对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有特色的“小专项”活动。如四川省检察机关聚焦社会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冒用身份信息行政登记等领域开展专项活动;浙江,江苏苏州、无锡、镇江,湖北宜昌、襄阳、孝感,陕西铜川、汉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检察机关开展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小专项”活动。
截至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共办理涉民生民利案件33400余件。从办理重点民生领域保障案件来看,办理社会保障领域案件3700余件,社会治安领域4800余件,市场主体权益保护4000余件,住房领域2900余件,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等领域2500余件,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630余件。从办理特定群体权益保护案件看,办理涉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权益保护10000余件。
通过专项活动,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把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有效推动落实党中央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要求,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要求,及时总结专项活动前期工作经验,查找问题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聚焦重点领域和特定群体,集中力量办理一批关涉民生民利的案件,扎实推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更多检察智慧、更强检察力量。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工伤事故分为哪五种,我国的工伤事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