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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建设平安清朗校园环境――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解读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
答:总书记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经认真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问:《意见》就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共同研究,按照从小切口入手解决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的思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制定了落实意见,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裁判规则。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同时,《意见》规定,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三是明确衔接要求。《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有利于从业禁止制度的及时落实。
问: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准确贯彻执行?
答:《意见》对于准确适用从业禁止制度,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建设平安清朗校园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严格依法办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联合培训等形式,将《意见》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抓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监督指导,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各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全面、准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彰显依法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成效。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衔接办法和流程,加强沟通交流,强化执行监督和反馈,确保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作出后续处理,从业禁止制度及时得到不折不扣执行。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推动社会共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对于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从业禁止制度的单位,及时提出建议,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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